农村土地是稀缺资源,是农业基本生产要素。过去对农民来说土地就是命根子,失去土地就意味着吃不上饭,失去了赖以生存的生产及生活条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形成了所有权和承包权“两权分离”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近年来,为了稳定农业生产,国家明确提出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将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这就意味着在可预期的时期内农村承包土地不能无偿收回,然而在当前农村改革和发展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诸如:在发展现代农业过程中,农村土地分散承包与农业发展规模经营之间的矛盾;在农村土地规划利用过程中,农地开发与农民利益之间的矛盾;在城镇化建设中,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与其承包土地产权关系及其连带利益之间的矛盾等。这些问题是当前农村改革的重点和难点,也是实现四化同步推进过程中绕不过去的坎。
一、明确农民土地财产权利,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党的十八提出,培育新型农业主体,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农村土地有序流转的前提条件和根本途径。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机制,提高组织化程度,进行适度规模的集约经营,关键在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范流转。
其一,要保障农民权利,探索多种形式的土地流转方式。这些年农村通过土地转包、出租、转让、股份合作等流转方式,积极发展规模化农业经营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业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提高了土地利用率。但我省农村土地流转步伐还比较缓慢、流转方式也不够规范,耕地零散的小生产方式制约了农业现代化的进程。根据农村区域差别和土地开发利用的不平衡性,需要加快探索多种形式的土地流转方式,提高农业的经济效益和农民的持续增收,鼓励和支持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流转,发展因地制宜、多种形式并存的经营模式。为此,要从土地流转的规范化、制度化入手,通过搭建县乡两级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平台,建立严格的工商企业租赁准入和监管制度,引导农民建立土地股份合作社、土地托管中心等机构,从而保障农民的权利不受侵犯。
其二,要维护农民主体地位,保证土地承包经营收益。《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中央相关文件都规定了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在实践中侵犯农民土地承包权的现象仍然不同程度存在,如:随意改变土地承包关系,直接或变相强迫流转;借土地流转之名,随意改变土地流转用途等。在土地流转中农民处在受益分配的末梢,未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公司租赁得利过大。从制度约束上,土地承包经营户对土地的处分权受到限制,不能继承。这些问题不解决,就会损害农民的切身利益,容易引发社会矛盾。为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增强农民信心,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必须凸显农民的主体地位,从法律和政策层面上明确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财产权,使土地权利由“我们的”变为“我的”。再者就是宅基地的流转问题,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宅基地为集体所有、村民使用、不得流转,这使农民的房屋财产成为不具有基本市场价值的“死资产”,甚至连房产抵押担保都不能办理,农民群众对此十分不解。长期以来,农村宅基地管理中显现的大量问题说明,现行有关法规和管理制度已经难以适应现代农业发展形势的需要,亟待改革,积极探索宅基地和农民住宅流转和抵押的办法,保护和实现农民对宅基地及房产的应有权益是当务之急。
其三,充分尊重农民意愿,逐步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政策。现代农业的基础条件是适度规模经营,关键是要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建立既鼓励土地规模化经营、产业化发展,又保证农民的既得利益,还能使政府有效实施监管的一套机制。一方面,通过强化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加强对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的保护,使承包者获得长期稳定的财产收益;另一方面,通过放活经营权,使稀缺的农地资源在更大的范围内流转,提高农地资源的配置效率,为发展现代农业,实现规模经营创造条件,兼顾对农地流转用途的监管。解决好这个问题的核心是赋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更多的物权,首先要加快并完善农村承包土地确权颁证工作,修改完善《物权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内容,明确农民承包土地的抵押权、继承权、租赁权、发展权,进一步制定完善规范农村产权流转的配套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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