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价格监管机制
根据目前我国价格监管的实际情况重点从三方面着手,进一步完善价格监管机制。第一,加强和完善对确需政府定价的垄断环节(如天然气管网)的价格监管,在竞争性领域则要重点监管价格操纵、价格欺诈等行为。第二,要增强价格监管的独立性。目前资源性产品的价格主管部门,同时扮演三个角色:价格制定者、监管者、宏观调控者。因此,要采取有效措施增强价格监管的独立性。第三,完善社会监管机制,增强价格听证规则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更好地发挥价格听证制度等社会监管机制的作用。
完善生态补偿、代际补偿和利益调节机制
资源性产品的开发和利用对生态和环境都会产生一定影响,但目前的资源性产品定价未能充分反映资源被破坏和环境治理的成本,资源性产品定价整体相对偏低,不同产品的比价关系也不合理,如煤炭和石油、天然气的比价不合理,造成煤炭在我国能源的生产结构和消费结构中占比过高,而能源结构不合理正是目前污染较为严重、节能减排压力较大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需要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和代际补偿机制,建立一整套能够反映资源勘探开发、生态补偿、枯竭后退出等完全成本的制度体系,并将这些成本反映到资源性产品的价格中。在这一过程中,应该将资源性产品的税费改革作为重点,加大对浪费资源行为的惩罚性税收政策,综合运用税收、财政、金融等多种方式来完成调整。
不同行业和群体对资源性产品价格调整的承受能力存在较大差异,在完善价格调整机制的同时,还需进一步完善利益调节机制。通过完善资源税、特别收益金等政策,调节利益分配关系。对生活困难人群和一些公益性行业等建立补贴和救助机制,在资源性产品价格上调时对困难人群和部分公益性行业给予适当的补贴。(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副所长 邓郁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