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加快金融破产法修订
中国经济时报:我国利率市场化尚未完成,制约了汇率和资本账户的自由化步伐,进而影响我国宏观调控成本在国内外的分布。2005年以来的大部分宏观调控,都不得不通过国内部门的经济调整,以对冲国际市场对我国流动性的冲击。你认为中国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的关键是什么?
陈道富:利率市场化,是指不同领域的资金价格由市场微观主体根据供求自主决定。其根本目的是要实现金融资源配置,从政府主导和数量配给,转向以市场主导和价格为主。利率市场化主要是推动金融自由化的突破口,更是金融制度完善和转型过程。这意味着融资结构从间接融资为主,转向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并重,意味着经营模式从分业经营转向混业经营。
利率的市场化,本质上是要在资金市场引入适度竞争,既要合理竞争,但又要防止出现恶性竞争和寡头垄断。良性竞争格局除了利率形成机制、准入和退出机制外,保证微观主体的适宜性,金融市场结构的合理性,也是重要组成部分。但以下四种情况可能导致微观主体的权责利不完全对应。
第一种情况是微观主体不具有独立行为能力。政府对金融机构施加了非盈利性的目标,管理部门对其行为存在行政干预,为金融机构设计操作性的风险管理指标和框架等。金融机构不具有独立行为主体应有的权力,也将不对最终结果负所有责任,这将导致存在非市场化行为。
第二种情况是政府的隐性担保,这既使得金融机构具有过度扩张的倾向,也使得国有金融机构有向国有企业贷款的倾向。当然,国有金融机构不得不对社会稳定负有一定的责任,使得国有金融机构在服务民营经济、承担市场风险方面又过度谨慎。
第三种情况是资不抵债濒临破产的微观主体,具有过度冒险的倾向。为此,需要较为顺畅的金融机构破产和退出机制,以及时清理这类与审慎金融机构有不同激励约束机制的金融机构。
第四种情况是法律关系不明晰,缺乏透明度的实体。如现在的银行理财市场。不同市场主体,或者由于信息不对称问题,或者由于政府的隐性担保,或者由于法律关系不清晰,对资金池的风险收益判断出现较大偏差,影响市场的合理供求关系。
在政策上,既可以使得所有市场主体都具有预算硬约束 (并不要求是非国有),改变其风险收益特征,也可以通过市场分割的方法,让不同运行机制的主体在相互分割的不同市场进行竞争。当前环境下,首先,要尽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降低国家的隐性担保(地方融资平台、国有企业和银行体系)。构建合适的金融和社会安全网,清晰界定各方职责边界。其次,加快金融破产法的修订。对“大而不能倒”和一般性金融机构的破产退出,对不同形式的市场退出进行明确规范。再次,加快资产证券化和银行CD等负债方式的市场化改革,区分投资合适性、市场透明度和审慎性等监管,强化对银行理财产品市场的规范,厘清各方的法律关系边界。(记者 刘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