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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社会管理须“软”“硬”法并举

崔 巍

2013年10月20日08:47   来源:光明日报

原标题:网络社会管理须“软”“硬”法并举

  维护网络社会的正当秩序,要依靠网民及运营商形成的共同体,在合意的基础上,达成自律规则(协议),即软法。 资料图片

  随着信息技术的蓬勃发展,我国网民的规模日益膨胀,以网络为载体,以网民为主体的网络社会正在形成。在网络社会中,网民广泛参与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生活,进行自由而平等的交流。网络社会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单一的国家管理模式向公共治理模式转变。

  网络社会需要软硬法互补

  通常所说的硬法是指由国家权力机关依法定程序制定的、具有强制性保障功能的行为规范,即法律规范。而软法则是指由共同体一致同意而制定或认可的、并依靠共同体成员以自律的方式实施的行为规范,具体包括各种自治性的规章、公共政策、合作规范、专业标准、弹性法条等。例如,网民参与网络社会,首先是基于对网络信息传递规则——通讯协议(TCP/IP协议)的认同。同样,网民之间、网民与服务商之间的相互交流,也是以同意相关网络自律条款为前提的。这些协议和网络的自律条款就是软法。

  不同的网络运营商有不同的操作系统,网民要参加自身偏爱的交流平台,必然自愿接受各系统文件的约束。各子系统与主网系统之间都形成了庞大的运营协议。协议的形成是以网民对子网系统和主网系统的认同为基础的。系统的多元性,造成了网络社会格局的多元性。这样多元的网络社会,更倾向于适用无中心、离散的、适应性强的软法。

  网络社会是在科技不断更新的时代背景下产生的,它是现实社会的延伸,需要法律的治理。但与现实社会的相对稳定性有所不同,每一次科技的变革,都会带来网络社会格局(利益)的调整。硬法的硬性、刚性等特征无法与网络社会变革同步,容易出现失灵。相反,软法的弹性机制能够弥补硬法的不足,它不存在繁琐的制定程序,能够对新问题作出迅速反应,能够从容应对网络社会的种种问题。

  治理网络社会的底线是硬法,底线之上的空白需要软法弥补。例如,网络自律规则是网络共同体形成的自律规则(协议),并向主管机关备案,这是网络正常运营的合法律性的先决条件。国家采用认可的方式,意味着网络共同体的自律规则(协议)符合国家法或不违背国家法。现阶段,我国有关网络的法规,散见于刑法、民法、商法等个别条文,并未形成独立的、自成体系的网络法。为了维护网络社会的正当秩序,一方面要以国家法令为导向,以硬法作为网络社会权利的边界,另一方面则要依靠网民及运营商形成的共同体,在合意的基础上,达成自律规则(协议),即软法。这种自律规则(协议)涉及网络共同体全部成员的一体遵守,可反复适用,它弥补了硬法缺位的问题,也为将来硬法的完善提供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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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张湘忆、赵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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