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 巍
软法是治理网络社会的有效选择
软法重视网民、运营商自主性、参与性的特点,克服了硬法过于刚性的特点;软法的弹性特征为网络社会的发展留下了足够的空间,其作用具有不可替代性,成为治理网络社会的有效选择。
软法可以培育网民的理性思考能力。网络社会中主体的多元化导致利益的多元化,而多元利益冲突又呈现出复杂性,仅靠硬法不足以满足主体对规则的依赖和对正义的判断。软法作为网络共同体意志的反映,其正当性基础在于共同体成员的共识、合意及服从,这也是软法处理复杂问题的合理性。在这个过程中,网民一方面参与软法的制定,另一方面在软法实施中自觉充当着遵守者和执行者。软法为网民提供了一个看待网络社会的标准,在无形中培育着网民的理性思考能力。
软法丰富了网络社会的治理方式。软法的崛起形成了与硬法并列、刚柔并济的法治局面,为网络社会的治理提供了一张一弛的治理模式。软法的运用,意味着法治在治理网络社会中不再完全指望国家强制,不再单纯依靠命令,而是寻求更具弹性的治理方式,强制性与非强制性并行不悖,国家管理与网络自律相辅相成,它是对网络社会的治理方式的丰富与完善。
构建具有中国网络社会特色的软法之治
软法为网络社会的技术革新指明方向。网络社会是建立在网络科技变革基础之上的,一国的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决定了其网络载体(科技)对国外的依赖程度,应尽力避免在网络时代到来的大背景下,因技术落后而受制于人的状况。在科技创新方面,“促进法”“指导法”“扶持法”等软法,为网络社会建设提供了软实力,同时,网络科技的自主创新又增加了一国在制定网络专业标准中的话语权,对于打破国际网络技术的垄断是有利的。
软法为网络社会的网络文化指明方向。网络的专业性和现实社会的复杂性集于网络社会中,造成国家一元立法在处理具体问题时面临困难,技术的突飞猛进和信息交换的日益膨胀,更是使得单一的国家(政府)机关无法完全掌握所有网络社会动态。在依靠民间组织或网民自律的基础上,通过国家公共政策的颁布实施、民间组织或网民的共同参与,形成符合中国自身利益的网络文化,引导网民以国家和中华民族的利益为中心,自觉抵御西方文化的侵蚀,对于实现中华文化与现代科技的融合,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网络文化大有必要。
网络社会治理不好,必然会影响到现实社会。网络社会的权利和自由与现实社会一样,也应该是在法律的框架之内。硬法为其权利的行使划了底线,软法则为网络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建设符合中国国情的网络社会,要采取软法、硬法并举的方式。在软法的运用中,一方面要发挥国家对网络社会的主导功能,另一方面要重视网络群体或网民自律规则的建设,促使网络社会从单一管理向多元管理转变。(作者单位: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本文系四川省教育厅重点项目“财政宪法的民生导向研究”〔项目编号:13SA013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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