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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功成:对迟延退休者应有补偿

人大教授郑功成表示延迟退休不应与养老金收支挂钩,延退时应返还“多缴少拿”部分

2013年09月24日09:41   来源:新京报

原标题:郑功成:对迟延退休者应有补偿(1)

制度统一是“唯一出路”

当务之急是尽快建立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同时建立统账结合财务机制,在尽快实现年轻一代权利义务公平的同时缩小老一代人的待遇差距。

新京报:目前似乎大家都将目光聚集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上,有了这一制度在未来能做到“老有所养”吗?

郑功成:“老有所养”需要的是一套制度体系,基本养老保险只能解决老年生活的基本经济来源。因此,仅有基本养老保险还是不够的。

我国的目标是构建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同时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事业。

国务院最近出台推动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无疑是最终建立完整的“老有所养”制度体系的重要举措,它值得期待。

新京报:公众对养老金的质疑来自两方面,一方面是对公平性(双轨或者多轨)存疑,另一方面是公众对前景的预期不明确,因此对多数改革方案都持有反对的态度?

郑功成:必须承认,现有制度确实存在不公平,公平性的欠缺有三个方面。

一是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的退休制度,两大群体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平等的,待遇差距很大。

二是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在地区之间的缴费负担与待遇发放也是不公平的。

三是同一代人的不公平,老一代人不公平,年轻一代也不公平。

我之前提出,制度设计应该“保持同一代人的相对公平”,这应当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则,而要体现这一原则,就必须在制度设计中体现“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有过渡办法”的基本思路。

新京报:具体到养老金的双轨制问题,应该怎样推进,何时推进?

郑功成:毫无疑问,机关事业单位传统的退休制度必须走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且真正采取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相同的筹资机制、统账模式和待遇计发办法,实现养老制度统一是改革的唯一出路。

当务之急是尽快建立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让公职人员与企业职工一样承担起为自己养老缴费的义务,同时建立统账结合财务机制,并采取职工养老金待遇计发方式来调整待遇,在尽快实现年轻一代权利义务公平的同时缩小老一代人的待遇差距。

公众对以房养老反应过度

以房养老不可能成为国家法定的养老保障制度安排,它只能是一种自愿的、补充的养老方式。

新京报:从实际操作的角度看,中国的社保体系漏洞很多,搭便车的行为层出不穷,如果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全国统筹,是不是存在更大的管理难题?应该怎么处理这个问题?

郑功成:全国统筹对管理的精细化会有更高要求,管理的难度也会加大,但这不能成为阻滞制度优化的理由。

当然,应当同时提高经办能力,包括实现经办机构设置的法人化,明确经办机构与行政监管机关问责制,建立全国统一的信息网,实现全国联网并可以实时监控。

此外,还必须解决立法机关不到位、司法机关缺位的问题,健全预算管理,确立司法监察的权威,以及建立信息披露机制并接受社会公众、媒体的监督。

新京报:我国现在养老制度下,企业缴费负担高,这一点你怎么看?

郑功成:我国职工养老保险的名义缴费率确实偏高。但据我们的调研测算,全国用人单位的平均实际缴费率要比名义缴费率低2-3个百分点,当前的主要问题是不同地区间的缴费负担畸重畸轻。

如果实现了全国统筹,就不仅可以实现缴费负担公平,而且还必定使全国大多数地区用人单位的实际缴费有较大幅度的下降,只有现在负担很轻地区的企业的实际缴费负担需要提升到正常水平。

新京报:近日公众对以房养老非常关注,并引起了一些议论与担忧,你怎么看待以房养老?

郑功成:公众对以房养老的反应有些过度了,这其实是对这种政策的一种误解。因为以房养老不可能成为国家法定的养老保障制度安排,它只能是在政府相关政策支持下,可供房屋所有者根据自己的人生安排与需要加以考虑的一种自愿的、补充的养老方式。

以房养老既不可能成为养老保障的主流方式,更不是应当由政府主导的社会养老保险与养老服务的替代品,而是让老年人多一种养老方式的选择,以便可以更加从容地安排晚年生活。因此,它客观上只与少数有需要的人相关,完全没有必要引起不必要的担忧。(记者 吴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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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万鹏、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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