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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峻:电信和微信究竟谁垄断

——从张维迎李正茂激辩看电信业的危机与改革

2013年09月17日09:17   来源:经济参考报

原标题:电信和微信究竟谁垄断

  日前的夏季达沃斯年会上,就电信运营商和微信谁“垄断”的问题,中国移动副总裁李正茂和北大教授张维迎之间展开了一场不大不小的争论。对“垄断”这顶帽子的敏感,对微信为代表的互联网应用服务提供商挑战的焦虑,充分说明了电信运营商目前的困境及互联网发展对电信业的影响。

  电信市场的问题究竟是准入还是垄断

  在讨论中,张维迎先给电信运营商戴上了一顶“垄断”的帽子。他指控电信运营商的理由就是:中国对电信市场准入实行严格控制,使得中国基础运营商目前仅为三家。

  这样,尽管李正茂辩称三家运营商进行着激烈的竞争,而张维迎却称之为市场共占,而非竞争。这种市场共占是什么含义,争论中并没有对此概念予以明确。实际上,任何市场上都是竞争者在同一个市场中竞争,这是否也是竞争者一起进行市场共占?

  垄断意味着运营商可以自行其是,消费者及竞争对手不能对其构成有效制约。目前,中国任何一家电信运营商都没有这种市场地位。从中国邮电一统电信市场到中国联通的成立,直到三大基础电信运营商的形成,中国电信市场实际上已经引入了竞争。在电信改革推行以来,三者之间大打特打价格战、争相推出相关服务,直到最近苹果手机争夺战及终端营销政策比拼等等,都说明电信运营商之间存在着激烈的竞争。

  市场准入阻碍了发展电信业需要更多开放

  的确,市场准入会影响竞争的程度。市场准入完全开放的时候就会有完全的竞争,而在电信市场中引入竞争的过程就是逐渐放松市场准入的过程。但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放松市场准入实际上是破除之前的垄断,并引入竞争。

  目前,根据资本所有权性质进行的资本准入垄断尚存。但这和是否竞争无关,主要是针对竞争主体资本性质进行的法律控制,是一种市场准入的设计。目前基础电信服务还是国有资本为主体的公司,对包括民营资本和外资等其他种类资本的准入,还进行着严格的控制。其中,对外资实际上已先于民营资本进行了某种程度的开放,并在加入世贸组织所作承诺中予以确认,并在颁布的相关条例和部门规章中予以体现。而对民营资本,尽管看到国务院出台的有关文件,并没有在基础电信服务领域对其进行实质开放。这样一种市场准入制度就构成了对民营资本的歧视。

  理论而言,在市场准入上对民营资本的歧视影响着电信市场的竞争水平。无论从业务模式及发展方向而言,电信市场中存在着管道与内容的融合趋势。因此,实践中,各国对外国资本进入电信市场还存在或明或暗的限制。尽管如此,对本国民营资本进入电信市场予以限制,在制度设计上不可能符合比例原则。

  基础电信服务需要大量的投资,资本市场固然可以解决国有资本为主体的电信基础服务商融资需要,但严格的市场准入条件阻碍了民营资本作为主体投资基础电信运营商,这在某种意义上妨碍了电信市场进一步发展,意味着电信业的开放进程并未完成,电信改革尚需进一步深入。对此,除了政府的表态外,更重要的是通过相关制度对之予以推行,并对其中各方面的利益予以平衡。

  我国电信业开放的背景和欧盟相似,都是从国有垄断逐渐进行市场化。根据欧盟的经验,竞争法(此处指狭义的竞争法,即对反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在电信业予以完整实施前提就是电信业开放制度的确立。政府的归政府,市场的归市场。在这种情形下,实施竞争法就会免去可能自己反自己的法律困境,并在国有垄断到竞争过渡中充分进行各种利益的平衡,以避免对行业造成不必要的冲击。

  李正茂指责微信“垄断”是传统电信对现实的无奈和担心

  在第三代移动通讯成功商用之前,最后一公里问题是困扰电信业竞争深化的老大难。尽管竞争在电信业其他领域都畅行无阻,不存在技术及商业上的障碍,但最后还是要面对只能有一根电话线接入消费者居所的尴尬局面。

  在电信基础运营商与消费者之间,凭借对接入用户居所这种“最后一公里”设施的控制,电信网络还是维持了整个电信服务重心仍然由电信运营商控制的局面。用户虽然对电信服务商有选择权,但其接收的服务形态及其质量还是由电信基础运营商予以控制。对此,竞争法在实施的过程中必须予以充分考虑。这也就是1984年美国联邦法院在分拆美国电话电报公司时对地方贝尔公司市话垄断权予以承认的原因。正是基于这种认识,美国《1996年电信法》及欧盟《开放接入指令》才对电信市场中主导网络提供商设定了转售、元素非捆绑及互联互通义务,以在承认最后一公里现实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促进竞争,并在此基础上推动电信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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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万鹏、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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