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心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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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进程中,协商民主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价值。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要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把“协商民主制度化”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的一项基本建设,这是一个重大的理论创新,是当代中国政治生活和政治发展中的一项基本任务。
特色鲜明的政治创造
协商民主的基本含义是指各协商主体通过充分、民主、平等、真诚的对话、讨论达成一致,共同参与公共决策和国家治理,从而最大程度地缩小政治差异、减少政治冲突、增进政治共识、凝聚政治合力。中国共产党很早就开始了协商民主的实践。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三三制”民主政权,就是我们党实行的协商民主制度。1949年9月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195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后,人民政协成为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同时也成为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继续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20世纪八十年代以来,西方学术界逐渐兴起协商民主的研究,这是对选举民主过于强调自由而忽视平等倾向的一种补充或纠正。一些西方学者甚至断言:当代政治正在“从‘以投票为中心的’民主理论向‘以对话为中心的’民主理论过渡”。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把协商民主作为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广泛运用到国家政治社会生活中,不断推动协商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1987年党的十三大报告明确提出建立社会协商对话制度。1991年3月江泽民在全国“两会”中共党员负责人会议上讲话中首次明确提出:“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与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选举、投票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2006年2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界定了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这两种“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实现形式”。 2007年11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中国的政党制度》白皮书明确强调:“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相结合,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一大特点。”可以说,协商民主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在社会主义民主形式方面的伟大创造,是对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的丰富和发展。在党的协商民主理念、方针指导下,我国社会各领域民主协商机制和实践不断丰富发展,效果和影响不断提升扩大,从而逐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
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基本形式,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既具有共同的政治价值与政治目标,这就是,两种民主形式都以实现和保障人民民主权利为宗旨;又具有各自不同的政治功能和政治优势,这就是,选举民主以少数服从多数为原则,强调决策之前各种利益的表达与整合,突出决策的民主效力;而协商民主以尊重多数、照顾少数和求同存异为原则,既强调决策前也注重执行中各种利益的博弈与融合,突出决策的民主共识。可见,两种民主形式相互补充,有机结合,共同发挥作用,才能有效推进人民民主,充分体现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与选举民主相比较,协商民主具有其鲜明的特点和不可替代的优势:第一,发展协商民主,有利于最广泛地发展政治参与。协商民主坚持广开言路、畅所欲言,使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都能得到充分表达,从而保证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有效地参与政治建设,实现民主权利。第二,发展协商民主,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吸纳各方面利益诉求。协商民主坚持求同存异、合作包容,参与协商的各方面人士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可以自由发表意见,在充分民主平等的基础上作出决策,既尊重大多数人的共同意愿,也照顾少数人的合理要求。第三,发展协商民主,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促进党和政府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协商民主不仅可以在决策之前,而且可以在决策执行过程之中,使民主参与贯穿决策全过程,从而可以弥补选举民主只能在决策之前对不同意见进行选择而无法参与决策全过程的不足,以使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的机制更加完善。第四,发展协商民主,有利于推动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民主协商的过程,也就是加强沟通、增进理解、扩大共识的过程,能够有效实现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志相统一,确保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业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