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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立法”太多?
对于人大的预算审查监督权,二审稿细化了人大对预算审查的具体内容。例如增加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草案及其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重点审查“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是否符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的要求”等8项内容。
但同时,“授权立法”即授权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条款,达10多条,如“国家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的收支范围,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等。
对此,复旦大学经济思想与经济史研究所所长韦森提出,“授权立法”条款削弱了人大对政府财政的审批监督功能,“把原来应该是人大‘批准’的,改成人大‘审议’了,把该是人大‘审议’的改成由人大‘提出意见’,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制定”。
王雍君表示,各次研讨会,如何强化人大的预算审查监督权也是讨论重点。韦森的观点代表了绝大多数专家学者的看法。
“依据宪法的规定,行政部门须按年度向人大呈报预算、决算并由人大审查和批准。因此,《预算法》修订的中心任务,就是体现《宪法》确立的预算授权原则”,王雍君说,但二审稿中没有“非经授权不得开支公款”这类条款,相反,许多条款诸如“授权条款”,与法定授权原则相冲突。
例如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范围”,不需经人大审查和批准,年度预算草案最终表决前不需经人大常委会审查,也没有关于预算听证、预算讨论、预算质询、预算报告阅读等程序性设置。
王雍君说,“预算授权”原则是预算法修订的底线,不能逾越。他期待三审稿有所改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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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公开能否“落地”?
8月28日,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报告时,强调省级政府今年要全面公开省本级“三公”经费。此前,财政部还确定了“2015年县级以上政府全面公开预决算及‘三公’经费”目标。
“预算公开”是本次预算法修订的最大亮点之一。二审稿提出,“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
一直关注预算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统计局副局长叶青也曾参加预算法修正案座谈会。他说,专家学者们都认为,二审稿虽然在预算公开方面做出了突破,但条款设计仍过于概括,亟待明确四大问题:“及时向社会公开”中的“及时”,具体指多长时限?应该公开到“类”、“款”、“项”、“目”的哪一个级别?哪些开支应该列为“三公经费”?如果不按规定公开,应该受到何种处罚?
叶青说,鉴于“2015年县级以上政府全面公开预决算及‘三公’经费”的目标,亟待完善预算法。由于现行法律规章对预算公开的规定笼统、概括,导致地方政府预算公开“难产”。
比如截至目前,仍有10余省份未公开“三公”经费。已公开的省份,有的只有经费总数,没有说明;有的只公布了今年的“三公”预算,没有公布去年的“三公”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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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发债是禁是放?
对于地方政府债务,预算法修正案草案的一审稿和二审稿,设置了截然相反的条款。
一审稿规定,“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国务院确定地方债务的限额,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下达,省级政府按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债,作为赤字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二审稿删除了上述条款,恢复了现行预算法的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地方政府该不该有发债权?对此,立法机关和业内人士一直持“禁止”和“适度放开”两种观点。
两个月前,审计署两度通报地方政府债务的严峻形势:一些地方通过信托、BT(建设-移交)和违规集资等方式,变相融资2180.87亿元。本月起,审计署开始审计全国的地方政府债务。
王雍君说,审计署开展本次全国性审计,原因之一是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已累积到需要高度警觉的地步,但统计部门一直缺乏详细可靠的债务统计信息。鉴于此,目前“适度放开”观点占主流,认为既然禁不住,不如允许地方政府发债,通过“总额控制”、“严格审批”的法规设置,提高债务透明度,增加市场监管和约束,“但预算法只是对地方政府债务作出一个原则设计,解决地方债的问题,还有待于制定单独的法规”。
(记者 王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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