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队伍建设,《条例》指出,队伍建设是党校事业发展的关键,队伍建设的重点是教师队伍建设。加强党校教学科研人才队伍建设,要着力完善学习进修、实践锻炼、激励竞争、考核评价等培养机制;营造在理论研究和教学方式方法上积极探索大胆创新的宽松环境;引进学术界高层次专家学者和有志于从事党校教育事业的优秀党政领导干部等人才;按照专职为主、专兼结合的原则,选聘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水平较高、善于课堂讲授的党政领导干部、企业管理人员、专家学者担任兼职教师。《条例》还对党校工作人员的人事、工资待遇、聘用、选调等工作作出了要求。
党校建立机关党的组织,在上级机关工委和校委会领导下,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协助行政负责人开展工作,促进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党校机关党组织的书记一般由本单位党员行政负责人兼任,也可由同级党员干部专任。党员人数和所属单位较多的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设专职副书记。
关于行政管理、后勤服务和经费保障,《条例》强调要建立健全行政、后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按照管理科学化和服务规范化的要求进行各项必要的改革,提高管理水平、服务质量和后勤保障能力。党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逐步增加,确保党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行政后勤等各方面工作的需要。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重视党校教学设施建设,加大基本建设经费投入,以满足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需要。
最后,《条例》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各级党校、各级党校学员所在单位和学员本人,必须严格执行《条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各级党委对《条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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