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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干部教育世纪历程》连载之三十六

印发《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

2013年08月29日13:36   来源:人民网-理论频道

《中国共产党干部教育世纪历程》 高世琦编著 党建读物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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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高世琦,清华大学无线电系毕业,中欧国际工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现任全国党的建设研究会副会长、国家教育咨询委员会委员、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

长期从事党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历任中央组织部干部教育局处长、局长,中央组织部办公厅主任、秘书长。曾多次主持或参加有关重要文件文稿起草工作和有关重要会议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中国共产党干部教育世纪历程》简介

由高世琦同志编著的《中国共产党干部教育世纪历程》一书,于2013年3月由党建读物出版社出版。这是一部系统回顾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党的干部教育工作发展历程的社科综合图书。全书分为140个专题,对我党干部教育工作的重大历史事件、重大决策部署、重要会议活动和重要政策文件,以时间为线索,进行了专题记述;对于各个不同历史时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特点和经验,选择适当的时间节点切入,进行了总结和综述。全书视野开阔、史料翔实、见解深刻,具有很强的思想性、权威性和资料性。

本书是系统学习党的干部教育史、深入领会干部教育工作方针政策的重要参考图书,也是一部研究干部教育工作的教科书、工具书,对于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具有重要指导作用,同时也是做好党史党建工作的重要参考资料,具有很好的史料价值。

127 印发《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

为推进公务员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2008年6月27日,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对国家公务员的培训作了具体规定。

《规定》共分为八章,分别是:总则、培训对象、培训分类、培训方式、培训保障、培训登记与评估、监督与纪律和附则。

《规定》在总则中明确,公务员培训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务员队伍建设需要,按照职位职责要求和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公务员特点进行。公务员培训应当遵循理论联系实际、以人为本、全面发展、注重能力、学以致用、改革创新、科学管理的原则。公务员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中央组织部主管全国公务员培训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协调全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中央机关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公务员培训工作,指导本系统公务员业务培训。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门主管本辖区公务员培训工作。政府人事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协调本辖区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公务员培训工作。

关于公务员培训的对象,《规定》指出,是全体公务员。机关根据公务员工作和职业发展需要安排公务员参加相应的培训。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每5年应当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经厅局级以上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3个月以上的培训。其他公务员参加脱产培训的时间一般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可以实行公务员培训学时学分制。公务员应当服从组织调训,遵守培训的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培训任务。公务员参加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后,获得相应的培训结业证书。公务员按规定参加脱产培训期间,其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与在岗人员相同。法律法规对领导成员、后备领导人员和法官、检察官培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于公务员培训的分类,《规定》指出,公务员培训分为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初任培训是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的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依法行政、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行为规范、机关工作方式方法等基本知识和技能,重点提高新录用公务员适应机关工作的能力。初任培训由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组织。初任培训应当在试用期内完成,时间不少于12天。任职培训是按照新任职务的要求,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进行的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领导科学、政策法规、廉政教育及所任职务相关业务知识等,重点提高其胜任领导工作的能力。任职培训应当在公务员任职前或任职后一年内进行。担任县处级副职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任职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0天,担任乡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任职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5天。专门业务培训是根据公务员从事专项工作的需要进行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重点提高公务员的业务工作能力。专门业务培训的内容、时间和要求由机关根据需要确定。在职培训是对全体公务员进行的以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为目的的培训。在职培训的内容、时间和要求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机关根据需要确定。《规定》明确,对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要求,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没有参加初任培训或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不能任职定级。没有参加任职培训或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公务员,应及时进行补训。专门业务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公务员,不得从事专门业务工作。在职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公务员,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的公务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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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万鹏、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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