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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干部教育世纪历程》连载之三十六

印发《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

2013年08月29日13:36   来源:人民网-理论频道

关于公务员培训的方式,《规定》指出,坚持和完善组织调训制度。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制定公务员脱产培训计划,选调公务员参加脱产培训。公务员所在机关按照计划完成调训任务。推行公务员自主选学,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公务员个性化、差别化的培训需求,定期公布专题讲座等培训项目和相关要求,鼓励公务员利用业余时间自主选择参加培训。建立健全公务员在职自学制度,鼓励公务员本着工作需要、学用一致的原则利用业余时间参加有关学历学位教育和其他学习,公务员所在机关应当为公务员在职自学提供必要的条件。推广应用网络培训、远程教育、电化教育等手段,提高培训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公务员境外培训工作。

关于公务员培训的保障,《规定》指出,国家根据公务员培训工作需要加强培训机构建设,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公务员培训机构体系。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学院应当按照职能分工开展公务员培训工作。部门和系统的公务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承担本部门和本系统的公务员培训任务。其他培训机构经市(地)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可承担机关委托的公务员培训任务。公务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原则,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省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建立公务员培训师资库,实现资源共享。从事公务员培训工作的教师应当根据学员特点,有针对性地综合运用讲授式、研讨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培训方法,提高培训质量。建立统一规范、科学实用、各具特色的教材体系,适应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公务员培训的需要。公务员培训所需经费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增长逐步提高。对重要培训项目予以重点保证。

《规定》还对公务员培训的登记与评估以及监督与纪律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6月5日印发的《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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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万鹏、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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