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奋飞
这意味着,被很多人认为扮演着“证据之王”角色的口供在刑事审判中并没有决定性的作用。尽管口供确实具有独特的诉讼功能,但其说到底也只是判决的依据之一。以往有的司法人员过度依赖被告人口供办案,不管案件的证据情况如何,缺少了被告人的口供,就不敢定案。这显然是不符合认识规律和诉讼规律的。不过,这种过度依赖口供的情况正悄悄发生改变。现在,依靠“零口供”定罪的案件已经越来越多。在这个大的司法背景下,我们显然没有必要过分解读薄熙来的“否认指控”。这不仅因为,其在法庭上“否认指控”仍然是行使辩护权利的表现,也是因为即使“否认指控”,也未必会影响对其定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8条的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尽管被告人在法庭上说什么也很重要,却不能当然地成为定案的证据。作为案件的裁判者,对于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必须结合控辩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以及被告人的全部供述和辩解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查。也就是说,即使薄熙来承认指控,而没有其他证据,也不能认定其有罪和处以刑罚;而没有薄熙来的供述或者其否定指控,但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认定其有罪和处以刑罚。当然,最终检察机关指控的那些罪名能否成立,关键是看与这些罪名有关的证据体系是否达到了定罪所要求的“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
什么是“证据确实、充分”?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了三个方面: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当然,这几个有关“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尤其是新引入的“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仍然是较为抽象的。因此,如何给出具有说服力的判决理由,让社会公众相信上述标准在该案中被准确地理解和适用,将成为济南市中级法院接下来面临的重大考验。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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