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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吉成:反腐败工作正处在十字路口 不如两条腿走路

2013年08月26日08:29   来源:学习时报

原标题:堵住反腐败中的制度漏洞

不断完善反洗钱工作体系

我国的洗钱活动始于20世纪80年代,虽然只有短短的三十几年时间,但发展迅猛。洗钱活动与腐败犯罪结为一体,表现为权力腐败、洗钱、资本外流“三位一体”。通过洗钱,贪官们将贪污受贿的黑钱转移到国外。

2006年年底,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高票通过了中国第一部《反洗钱法》,这是我国反洗钱历史上值得纪念的里程碑。但从总体上讲,我国的反洗钱工作落后于形势的需要,并且在实践中存在很大的漏洞。一是金融监管系统薄弱。反洗钱是一个系统工程,我国金融系统的反洗钱活动起步不久,与国外成熟的反洗钱金融监管水平尚有一定的差距。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竞争激烈,为了自身利益考虑,常常不能积极配合开展反洗钱工作,很多银行选择了打“擦边球”或违规手段。另外,地下钱庄和地下赌场、典当行、租赁公司等等或合法或非法的新兴服务行业一直处在地下或半地下的状态,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这些黑色或灰色领域的存在,成为滋生洗钱活动的土壤。二是专门的反洗钱机构尚未健全。《反洗钱法》实施后,按照规定和国际上的通行做法,都应该尽快建立健全专门的反洗钱机构,但这些机构目前还远远没有建立到位,很多银行都是会计在兼任反洗钱工作,有的机构虽然建立了,但各项配套设施的也不完善。三是缺乏大量专业人才。反洗钱活动不仅需要硬件的完备,更主要的是需要大量的高智商专业人才,专业人才的缺乏是目前反洗钱工作一大瓶颈。

下一步,应克服反洗钱工作起步晚、形势严峻的局面,发挥后发优势,充分借鉴国际反洗钱经验,健全组织机构,加强协调管理,专注人才培养,强化立法和行政法规建设,大力整合利用国际反洗钱信息资源,严厉打击贪污贿赂等犯罪经济洗钱行为,加快建立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的反洗钱体系。

抓紧建立健全对“裸官”的监督管理机制

所谓“裸官”,是指那些将妻儿和财产转移至国(境)外,自己留在国内的官员。严格讲,“裸官”有三种类型,第一类是自己到国外留学,把配偶和子女都带到国外,最后自己学成回国担任公职,但配偶和子女仍留在国外的;第二类是自己做官时,正好配偶有机会到海外工作或深造,造成事实上夫妻两地分居的;第三类才是一般公众眼中的“贪腐预备队”成员。而当前要加强监督管理的也正是这一群体。

“裸官”并不等于贪官,但是“裸官”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一是资产转移,贪腐的查处难度显著增加;二是妻儿移居国外,显得对国家前途没有信心,与公职人员的公共价值不符;三是家属随时有可能成为人质,极易泄露国家机密;四是“裸官”在对待外界诱惑时,往往少了很多顾虑,容易贪腐。

当前对“裸官”监督管理的规定主要是2010年中央印发的《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但在实践中这一规定的落实往往流于形式,而其他散见于地方各项规定中的“治裸”举措,又缺乏系统性和权威性,也缺乏监督管理机制,效果不明显。当前,应抓紧制定加强监督管理“裸官”的具体规定,明确凡配偶子女均移居国(境)外的公职人员,不得担任部门或单位“一把手”;凡配偶子女均移居国(境)外的,必须向所在单位如实申报,如未如实申报的,一经查实,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凡配偶子女均移居国(境)外的公职人员,资金流动状况要予以监测。

以上所述的只是反腐败工作中亟待完善的一些制度措施,随着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制度会越来越多,如“三公经费”使用的绩效考核、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等等。只有将一个个具体的制度不断规范完善,才能最终为反腐败体制机制建设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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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万鹏、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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