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雪山 徐旭 沈义
准确把握“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要件,即权力的多面性
——行为方面的判断依据
该类案件的起诉事实往往仅有提供工程机会这一单一要素。但是在审查证据的过程中,还应该拓展思维,审查在项目整个过程中行为人职权体现的方方面面。无论项目双方的证人证言,还是工程合同条款都可以较为明确地证明大型国有项目的发包方可以在工程款项划拨、工程进度控制、项目验收等多个方面享有最后决定权,同时也能够根据其发包方的权力为工程实际施工单位提供便利条件。拓展思维后,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为分包商谋利便不仅仅体现在提供工程机会一个方面,而在于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方方面面了。
准确把握“收受他人财物”要件,即行贿款的来源
——锁定双方真实关系
俗话说“羊毛出在羊身上”。这些分包商送给行为人的钱往往不仅源于其自有资金,更有工程款项。这些工程款项的支出往往经过行为人的批准流入分包商的腰包,之后再作为好处费改头换面按照一定比例落入行为人之手。因此在证据审查过程中,采用倒推法,严格把握工程款项拨付、分包商内部作账时间、金额、名目以及具体行贿汇付时间等财务凭证、银行明细票证等方面的证据,再多加综合比对,就可以固定行受贿双方“朋友关系为虚,建立在利用职务之便上的利益联系为实”的真实关系。
(作者单位: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