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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社招:从两种民主形式看我国民主政治的优势

陈社招

2013年08月21日15:07   来源:人民政协报

原标题:从两种民主形式看我国民主政治的优势

最后,二者在进入民主决策程序的时机不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政治协商是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进行协商和就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人民政协与人大、政府三者的关系是,一个在决策前协商,一个在协商后决策,一个在决策后执行,三者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分工协作,各司其职,互为补充,相辅相成。

三、我国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的互补性,决定了中国民主政治的广泛性。

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通过互补互动,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拓展了社会主义民主的深度和广度。

一是成员构成上互补。人大代表(除人民解放军代表团按界别产生代表外)主要按区域(块块)构成的选区或选举单位产生。政协委员主要按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界别(条条)为单位产生,这种成员构成可以从“条条”与“块块”的结合上全面表述民意。人大代表中中共党员一般占70%上下,各民主党派与无党派人士约占30%,而政协委员中各民主党派与无党派人士的比重一般在60%以上,中共党员则占40%以下,这种党派结构和成员比例方面的互补,有助于充分吸纳民主党派的意见,使共产党的领导作用和民主党派的参政议政作用同时得到发挥,有助于拓宽人民群众发表意见的渠道。

二是运行方式上互补。在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后,“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就各有制度,各有机构,各有成员,各自运行。但从“协商”与“选举”的实际运用来看,仍然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如人大行使各项职权时也有审议、协商的程序。政协为了有效运行,也需要通过选举产生自己的常委会等机构以及主席、副主席等领导成员。由此可以看出,两种民主形式在运行方式上并非截然分开,而是互相交融,包容互补的。

三是运行程序上互补。从人大和政协在不同的环节进入民主决策程序来看,二者的互补可以最大程度地保证决策全过程的民主性,从而最大程度地保证了我国大政方针决策的科学性。我国对重大问题的决策形成了党委建议—政治协商—人大决策—政府执行的独特的民主决策程序。这种民主决策模式能真正体现对每个社会公民权利的尊重,能真正满足社会多元利益表达的需要,能最大限度地平衡社会利益的分配,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这种互补性决定了我国民主制度的构建富有科学性。

(作者系湖南省郴州市政协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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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姜萍萍、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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