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法治思维不应抛弃形式逻辑
从亚里士多德创立形式逻辑以来,逻辑学已经历了两千多年发展的历史。而逻辑悖论的出现,使人们意识到形式逻辑的局限性。之后黑格尔的辩证法,特别是马克思的唯物辩证法走上历史舞台,使辩证逻辑作为辩证法在思维领域中得到具体运用,以思维的辩证运动和发展作为自己独有的研究对象。
上世纪中后期,对三段论主导的形式逻辑功能的批判逐渐升温,许多人认为形式逻辑只考虑形式上的严格推理,不探讨概念本身的可接受性,和辩证法之间的关系是对立的、竞争的,是一种低级逻辑;而辩证法是联系的、运动的和发展的世界观的集中表现,是一种高级逻辑,是对形式逻辑的超越。对此,笔者有不同看法——
辩证逻辑与形式逻辑之间并非对立的或竞争的关系,而是相辅相成、互为一体的。一方面,充分发展的辩证法是形式逻辑产生的前提和基础。古希腊时期辩证法的繁荣是世界闻名的。民主制的城邦政治,鼓励公民对城邦事务积极参与,开展了涉及法律、信仰、伦理,甚至生活琐事等各种内容的公开辩论与公共演讲,论辩的普及和深入不仅带来了辩证法的繁荣,也为形式逻辑的产生提供给了丰厚的土壤。另一方面,形式逻辑确保了辩证法的合理运用。辩证法原意是指在辩论中揭露对方议论中的矛盾,检查定义是否正确,并提出克服这些矛盾的方法。现实中由于人们的认知能力的不可靠性和有限性,辩证法所认知的矛盾可能是伪矛盾,其所认为的根本矛盾也可能只是次要矛盾。这样对概念、定义的开始认知及后来的反思就有可能出现偏差甚至谬误,从而陷入认识的死循环之中。因此,在现实世界中,还是需要有另一种介质来为确保辩证法的合理运用而不至于偏离轨道,这种介质就是模式化、规范化的逻辑——形式逻辑。
在法治意义上,批判学者认为形式逻辑对法律论证的实质向度未起多少作用,而辩证逻辑能够突破形式逻辑的局限,深入到法律概念本身去挖掘其内涵、外延,因此主张以辩证法替代形式逻辑主导法治思维。只是,这类批判直指的是形式逻辑的局限性而非其根本错误,存在局限性也不必然被辩证逻辑所超越。
在美国哲学家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体系中,法治取决于一定形式的正当过程,正当过程又主要通过程序来体现。因此,法治的正义不仅体现在实体正义,也包括程序正义。形式逻辑的强大生命力在于其固化性,这种固化的形式表象是经实践检验后、穷尽一切思维模式而形成的确定性和客观性,形式逻辑的固化形式特征天然有力地保障了法律程序正义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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