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法治思维不应抛弃形式逻辑
首先,形式逻辑保证法律概念、法律命题的明确。从对现实世界现象的认识,到法律概念的定义化过程,形式逻辑建立了一个自由、公开、平等的理性对话平台,使各种不同观点及利益在交锋和论辩中产生了真正的公平和正义,从而将法治意义上的公正通过法律概念和命题得以表达出来。
其次,形式逻辑为法治的实现提供了一套可供判定的标准、程序。法律是通过严格的立法程序而制定出来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过程,是对客观材料与推理结论相联系的推理过程,法律适用的过程实际就是通过推理获得结论的过程。形式逻辑通过固化的演绎、归纳和类比推理等推理方式,特别是三段论式的演绎推理,具有明确、准确而具体地确保法律结果得以实现的优势。
再次,形式逻辑弱化司法者趋利避害的价值考量。司法过程是不可避免产生社会结果和影响的社会行为,依大多数人所遵循的道德原则、社会舆论、民意诉求来进行司法判断,是司法者趋利避害的具体表现,否则会受到多数人的质疑和责难。我们不能期待司法者自身拥有哲学王般崇高至上的理性,更不能期望司法者的非理性能导向理性正确的结论。形式逻辑将实现法治意义上的公正成果固化成步骤,通过简单而明确的推理过程,公开了法律固有的程序性意义,从而约束了司法者的具体的非法意行为。
最后,形式逻辑提高了法治思维的功能,促进了法治效率的实现。社会群体所形成的法治意识并不是统一的、无偏差的,法治过程不可避免受到不同的法律解释、已有的判例等诸多影响,不同的价值判断标准使得分散的法治思维难以及时发挥应有的功能。形式逻辑是理性选择的、内在严密论证的具体体现,这就使得选择判断时,所遵循的是法治过程本身的程序固有的含义,并不需要对法外的其他因素额外进行规则、标准的判断,从而促进了法治效率的实现。这种理性,阻却了司法者恣意妄为。
中国传统的文化渊源,所表现的是儒释道一体化的巨大融合性。“变通”、所谓的“辩证”占据着可观的分量,严格依据形式的刚性逻辑思维相对欠缺。在当下中国的法治思维中,更需要的是排除一切法外因素“忠实”适用法律的逻辑,需要强调概念的理性、抽象的清晰、排斥模棱两可定义的形式逻辑思维。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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