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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开:破解第三方交易平台消费者权益保障困境
阮开
2013年08月19日13:09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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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破解第三方交易平台消费者权益保障困境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达,人们生活节奏的加快,网上购物等交易活动成为大众的普遍行为,支付宝等第三方交易平台也应运而生。但是,由于人们风险意识、法律知识的欠缺和相关法律规定尚不完善,导致交易纠纷增多。如何规范建立交易保障机制以及纠纷解决机制,值得探讨。

以一起支付宝交易纠纷为例。甲有一部全新未拆封A型号平板电脑欲出售,并在网上发布买卖信息。乙表示有意购买,与甲商议好后,甲在支付宝平台以自己的名义设置一担保支付的链接予乙,并据实设置交易内容为:“全新未拆封A型号平板电脑一台,3200元,快递送达乙指定地址——丙公司。联系人为乙,联系电话为某某手机号。”乙拍下,后致电甲要求自行前往当面取货,甲同意。甲乙双方当面验货,拆开后将货拿走,但乙未交付收货凭证。后乙以各种理由要求降价,拒不付款,亦不退货,并在支付宝平台上申请退款,称其未收到货。丙公司称自己不认识乙。拖欠货款半个月后,甲迫于无奈,欲以法律维权。

就本案而言,民事诉讼是甲维权的最后也是最好途径。从表面上看,甲只要起诉乙即可,但在实践操作中,民事诉讼的启动条件之一——要有明确的被告,这使得甲难以进入诉讼程序。原因在于:(1)基于支付宝的隐私保护条款,甲只有经司法机关调取方可知道对方的真实姓名,而法院又只有在受理案件之后才有可能依据当事人(甲)的申请调取相关信息;(2)若对方为非实名认证用户,支付宝也无法显示对方的身份证号码、居所地等具体信息。因此甲很难获得对方的真实信息,无明确被告,从而无法起诉。

当事人身份信息及支付宝交易证据收集上的困境

从本案看,甲能够获得对方当事人身份信息及支付宝交易证据的途径有:(1)从支付宝交易平台获取,但如前所述,支付宝基于其隐私保护条款,除非为配合司法机关而提供,否则甲不能获得对方信息及相关证据;(2)因本案的个性——当面验货,因此甲应在交易过程中获取乙的身份信息,至少是交货、验收证据。如果没有,即便进入诉讼程序,也无法胜诉。

(责编:姜萍萍、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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