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医生该如何和药企打交道
与肝病学分会的倡议相比,2012年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要强力许多。该规范要求医生,“不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经营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不参加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活动”,“不违规参与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否则,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降职解聘等惩罚,涉嫌犯罪的,移送至司法机关。
它的缺陷依然是过于模糊。当记者问何为“营业性娱乐活动”时,制定者都无法定义和解释,这就注定了操作上的困难。而执行此《规范》者为医生所在单位,作为利益相关方,它的公正性、严肃性也颇可质疑。
或许他国的做法可供借鉴。针对医生和药企共生共荣的关系,美国卫生与公共事务部的总监察长办公室曾提出警告,给医生赠送巨额礼物可以按照“反回扣法”来量刑。这些警告对极端行为有所威慑。美国药物研究与制造商协会则发布自律性“指南”规定,赠送给医生的礼物价值不应超过100美元,并且要求礼物应当与疾病治疗相关——例如书籍等。美国医学会则将此数额降低为25美元,违者罚款1万美元。
日本制定了严格的医药企业腐败惩罚措施,如果是医生个人收受贿赂遭到查实,不仅要追究相关的刑事责任,而且在医院、保健、医药等所有与医药有关的行业,都对医生实行“驱逐制”,医生从此将无法从事与医药相关的行业。
尽管中国与日、美国情不同,不必完全照搬他们的条款,但是此刻,在深入追究责任之外,完善相关制度,建立圈内人能遵守、圈外人能监督的规范,也是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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