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进一步调整财权、财力与事权的关系

数据来源:中国国家统计局

数据来源:中国国家统计局
所谓财权,是指各级政府依法享有的筹集收入的权力,主要包括税权、收费权及发债权。所谓财力,是指各级政府在一定时期内拥有的以货币表示的财政资源,来源于本级政府税收、上级政府转移支付、非税收入及各种政府债务等。所谓事权,是指一级政府在公共产品或服务中应承担的任务和职责。财政体制的完善,实际上就是对财权、财力与事权之间关系的恰当处理。1994年分税制改革把“财权与事权相匹配”作为基本原则,党的十七大和十八大报告都提出“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这表明,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原则和目标已由“财权与事权相匹配”转为“财力与事权相匹配”。但理论界对此问题并没有形成统一认识,因此有必要对应该如何处理财权、财力与事权之间的关系这一深化财政体制改革无法回避的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与事权相匹配的应当是财力而非财权
合理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事权,是恰当处理财权、财力与事权之间关系的前提。在各级政府之间划分事权,实际上就是政府职能在各级政府之间的划分,即,界定各级政府各自应该提供哪些公共产品或服务,其实质是支出责任的划分。只要搞清各级政府各自应该提供哪些公共产品或服务,并且使其拥有足够的财力来弥补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成本,就不会影响政府职能的履行和经济的有效运行。因此,财力直接决定一级政府能否顺利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财力应当与事权相匹配,而财权不一定要与事权相匹配。
无论是单一制国家还是联邦制国家,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进行有效控制都是十分必要的。从经济方面讲,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有效控制是实现地区间经济均衡发展的需要。中央政府一方面通过集中财权约束地方政府的行为,另一方面通过集中财力并建立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实现地区间公共产品或服务的均等化,从而促进地区间经济均衡发展。一般情况下,拥有较大的财权才可能拥有较多的财力,中央政府集中财权不仅是约束地方政府行为的需要,也是其能够集中财力并通过转移支付促进地区间公共产品或服务均等化的前提。具体地说,中央政府通过其拥有的财权所获得的财力应大于本级政府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所需的财力,地方政府通过其拥有的财权所获得的财力应小于本级政府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所需的财力,中央政府通过转移支付将其结余财力转移给地方政府,从而实现地区间经济均衡发展的目标,地方的财力缺口也得以弥补。这说明,财权不应当与事权相匹配,中央政府拥有较大的财权,地方政府拥有较小的财权,由此造成的财力与事权的不匹配通过转移支付来解决,是一种合理的制度框架。
如果把宏观经济调控看作中央政府的一项公共服务,可以说,中央政府的财权、财力与事权都是相匹配的。但对于地方政府而言,强调财权与事权相匹配反而不具有合理性。一国中央政府财权的集中程度不仅仅受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的影响,还受该国政治体制、经济体制、政府预算制度、民主化与法治化程度、历史和文化等因素的制约。不论一国中央政府集中财权的程度高低,通过健全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最终实现财力与事权相匹配,使中央和地方政府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成本得以弥补,始终是规范政府间财政关系的一个重要方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