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庭前会议应以效率定规则
一是尽可能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要积极建议审判机关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为既然决定适用简易程序,需要庭前会议解决的一些影响庭审的程序问题也就不存在了。
二是对于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应该在案件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把一些影响庭审程序进行的问题予以解决。刑诉法第182条第2款规定庭前会议内容为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这些问题,在案件的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大部分可以解决,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要积极听取犯罪嫌疑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并认真考虑,积极回应。
在庭前会议中,参与各方应当相互交流对案件的意见,充分考虑对方异议,检查案件证据有无瑕疵,现有证据有无可补正之处。侦查机关不仅要搜集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也要重视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的证据,从而使最影响庭审进行的“非法证据排除问题”提前解决。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如果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不考虑,到审判阶段提出后,往往会给公诉人带来更大的被动。如果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能够做到程序规范,那么庭前会议可能要简单得多。
三是应充分加强沟通、协调。庭前会议从根本上说是为了把一些程序问题解决在庭审之前,以提高庭审效率。从现在的规定看,案件起诉到法院,检察机关已经把全部案卷材料送达法院,法官阅卷后可以和公诉人、辩护人、被告人交换意见,当然包括庭审程序的意见。如果辩护方同公诉方的意见不一致,再通过庭前会议当面沟通。
六、庭前会议时间、地点的确定。庭前会议的召开应该尽量贴近开庭时间,以避免庭前会议形成的意见在开庭前发生变化,当然要留出几天时间以便检察机关对非法证据进行补正等。审判人员应该提前通知参加人员,以便参加者做好充分准备,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但时间间隔不宜过长。为便于诉讼参与人参加,如果被告人在押且必须参加,可以考虑在看守所召开;如果被告人未被羁押,则可在法院召开。
七、有多名被告人、辩护人的,应该同时参加。从一些基层院出台的庭前会议实施细则看,有的规定多名被告人要分别参加庭前会议,涉及多名被告人的案件往往要多次召开庭前会议,影响了诉讼效率。笔者认为,以效率为原则,同一案件的多名被告人可以同时参加庭前会议,需要分别征求意见、了解情况的,可以参照庭审中对被告人分别讯问的方式进行。
(作者单位: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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