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解决四大重点问题 推进“两法”全面实施
三、围绕推进司法文明、强化人权保障,有效落实修改后刑诉法关于保障律师及当事人权利、落实宽缓政策等方面的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刑诉法修改的核心精神,这不仅体现在完善证据制度、确保案件质量上,还体现在程序上对律师执业权利、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完善和明确,体现在实体上对轻罪、未成年人犯罪等落实宽缓刑事政策上。
(一)认真落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各项程序性要求。程序性要求之于公正,有其独立的价值。强调程序性要求,既是最终实现实体公正的重要保障,也是司法文明的发展方向。要认真领会修改后刑诉法精神,把相关要求落实到位。首先是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积极推进律师阅卷网上预约、电子阅卷等做法。同时,要强化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保障,认真落实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及时通知其家属、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律师、享有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为符合条件的被告人指定辩护等工作要求。
(二)健全对相关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机制。要借力于案管平台的建立,把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相关程序性工作交到案管部门,实行相对分离,建立登记台账,督促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要通过案管系统对符合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办理情况进行过程监督与定期评查,加强对和解自愿性、合法性的审查,保障法律规定的法律援助、合适成年人到场等规定严格落实,并努力推进对符合相关条件的案件依法适用、均等适用宽缓政策。同时,要按照检察机关受理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权利行使的申诉控告的规定,积极探索对律师执业权利的救济途径,并且要探索建立对当事人不服司法机关及工作人员对其人身、财产强制措施申诉控告案件的审查机制。
四、围绕实施修改后民诉法背景下民行检察工作的深入发展,进一步理清工作思路、完善工作格局、强化基层职责。修改后民诉法对民事检察制度进行重构,既拓展了检察监督的手段和范围,又从民事诉讼和检察监督的特点规律出发提出了新的任务与责任,民行检察工作机遇与挑战并存。
(一)切实增强研究推进工作的主动性。民行检察是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一些地方在贯彻实施修改后“两法”上一定程度存在“重刑轻民”倾向。面对修改后民诉法对抗诉结构的调整,基层在履行执行监督、再审检察建议等职责中有的力不从心,未能专题研究、深入研究,而是因循原有的思维定式和习惯性做法,等待观望。在深入推进民行检察科学发展中,各市院承担承上启下的主体作用,要把抓民诉法贯彻实施放在与抓刑诉法实施同样重要的位置,围绕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进一步研究工作思路,明确工作重点,完善工作格局,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工作。
(二)突出解决基层民行检察履职问题。修改后民诉法明确和强化了基层检察院开展民事执行监督、再审检察建议、审判活动中违法行为调查核实等职责。要加强对基层民行检察职责的宣传,整合基层检察室等平台,利用鲜活个案,使人民群众了解基层检察机关承担的职责,进而掌握情况、畅通案源。要提升检察监督能力,通过招录、引进等方式,选派有民商法专长的人员到民行检察岗位。相关人员要认真研究民事法律执法实践,熟悉民事诉讼业务,尤其要研究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评估、拍卖、变卖、变更执行等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在再审检察建议工作中如何严把建议质量关、强化说理功能,研究办理虚假诉讼案件与启动抗诉监督的衔接,研究民行调处、矛盾化解的深入落实。
(三)民行部门要加强与本院控申、案管工作的配合。特别是在“立审分离”的要求下与控申部门加强协作,切实把好立案关,同时,在明确省院、市院和基层院民事检察职责分工的基础上,加强对办案力量的统筹,提高工作效率,保证遵守办案期限。要建立各类案件办理的专业人才库,整合人才资源、强化办理一类案件的专业支持要开展统分结合的课题调研和试点工作,形成破解难题的合力。通过全方位的努力,使贯彻实施修改后民诉法工作不断取得新的进展。(作者为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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