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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剖析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应对之策
2013年08月02日14:21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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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权威剖析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应对之策

★在谴责和处罚极端犯罪的同时,还要真正形成一个让社会公众安全感不断增加、个人心理危机能及时得到调控的良性社会运行机制

★刑罚毕竟是事后法,要从根本上预防此类犯罪的发生,需要相关管理部门及时解决和处理相关诉求,要有效地、从本源上解决问题

从厦门公交车纵火案到北京首都机场爆炸案,再到海伦敬老院纵火案,近期,一些地方公共场所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案件接连被曝光。

7月25日,公安部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开展夏秋社会治安整治工作,要求始终保持对暴力恐怖活动、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涉枪涉爆等严重刑事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

紧接着,7月28日,北京市公安局也召开视频会议,部署为期百日的专项行动整治工作。

公安机关的举措,被视为是针对近期公共场所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案件的积极应对。

“这些作案者生无所恋、死无所惧,是带有自杀式特征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全国公安科技专家武伯欣对《法制日报》记者说,这种人的宣泄往往是扩大性的以及非特定的,心理归因不是特定的人,而是社会。所以这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很大。

个人累积情绪宣泄

在见诸媒体的报道中,舆论将冀中星等人的行为称之为个人极端暴力行为。

武伯欣则认为,个体极端暴力行为,属于广泛的暴力犯罪范畴。这一类犯罪行为指向特定关联个体身心的伤害,并不伤害无辜的其他人。

他认为,陈水总、冀中星的行为,应该严格界定为“个体自杀式恐怖犯罪”。之所以如此界定,是因为只有明确了犯罪概念,才更有利于防范此类犯罪行为。

“个体自杀式恐怖犯罪的表现类型包括:想解决问题、想报复社会、想让行为合理化、情绪直接宣泄等。”武伯欣说,此类犯罪行为指向广泛的无辜的个体,是在公共场合对社会泛化的攻击,是非组织的、个人的,并且与个人利益需求相关。

“个别人的实际问题一时难以解决,这些问题又都涉及个人利益。这些人的心理弹性到了底线,就会选择极端方式宣泄。”武伯欣说。

武伯欣从犯罪心理学上分析认为,个体行为背后的心理动因有多种,其中之一是累积情绪宣泄。也就是说,当事人并非一遇事就爆发,他是能在该压抑的时候尽量压抑,能找到一种心理的平衡。但是,人的心理承受能力是有限的,心理调节能力也是有限的,他终究要宣泄,因此要选择时机和方式。

作为一名犯罪心理分析、心理测试技术专家,武伯欣为记者解析了极端犯罪行为人员的心理变化——问题的解决没有达到他们的心理预期,导致了他们的期望值不断升高,这时候,累积的不满导致了精神损害的上升和各项支出的上升,客观上促进了这些人的期望值不正常的增长。

心理问题和现实问题无法及时解决,最终导致了个别人走上个体自杀式恐怖犯罪。

(责编:杨丽娜、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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