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权威剖析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应对之策
回归法律予以严惩
厦门公交车纵火案最终导致47人死亡34人受伤;黑龙江省海伦市敬老院有11名特护病房老人被烧死;首都机场爆炸案所幸无人员死亡。
“管理层应该对这类案件有特殊的警醒,因为这种犯罪具有扩大性伤害、对象不确定的特点,导致社会公众安全感下降。”武伯欣说。
“从犯罪的公共危害性来讲,此种行为不仅危及公共安全,更伤及无辜。”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刑法室研究员屈学武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她认为,从法理上讲,加害人的行为有从严、从重处罚的情节。从刑法预防的角度来讲,严惩也是为更好地保护公共安全。另一方面,群体的价值权益要大于个体的权益,在公共场所实施犯罪行为,伤害的是不特定的无辜民众。
中国人民大学危机管理研究中心主任唐钧对记者表达了他的观点:公共场所极端暴力犯罪不仅造成群死群伤,还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经济越发达地区,其伤亡率和损失也越大。
“毫无疑问,这种犯罪都是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式实施犯罪,作案者的行为明显触犯了法律,必然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武伯欣说。
采访中所有专家均认为,对以暴力方式表达个人诉求、宣泄私愤的方式,应回归到法律的轨道,对此类犯罪行为予以严惩。
武伯欣认为,犯罪人的行为心理痕迹往往是光怪陆离、一果多因,没有近因的诱发和负面心理因素聚合、积累,是不会外化成极端性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的。
刑罚毕竟是事后法,要从根本上预防此类犯罪的发生,屈学武认为,需要相关管理部门及时解决和处理相关的合理诉求,要有效地、从本源上解决问题。
武伯欣的看法是,在谴责和处罚极端犯罪的同时,还要真正形成一个让社会公众安全感不断增加、个人心理危机能及时得到调控的良性社会运行机制。这些,才是有利于全社会安定的因素。
唐钧则从公共安全的角度建议,预防工作要放在首位。首先,要加强社会面的防控,人防、物防、技防都要跟上;其次,要有及时、快速、有效的处理机制,要快速反应;三是公众必要的自救互助能力也要提高。(记者廉颖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