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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被特许人任意解除权问题
2013年07月31日15:14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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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浅析被特许人任意解除权问题

任意解除权行使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由于合同解除权是形成权,并且被特许人的任意解除权是法律规定的被特许人单方享有的权利,所以,一旦被特许人行使了任意解除权,双方间的特许经营法律关系即告解除。因此,如果被特许人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就无需将“请求解除合同”列入诉讼请求,更没有必要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确认合同解除的效力,人民法院也无需对被特许人是否享有任意解除权而进行实质性审查,仅审查被特许人是否行使了任意解除权即可。被特许人行使任意解除权,其法律后果通常是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原有状态。

一,特许权使用费的返还。在合同解除的情况下,解除前合同的履行是有效的,在合同被任意解除的情形下,履行期限一般不会太长或者根本尚未实际履行。若合同已经实际履行,特许权使用费的返还应当按照实际经营期限与约定经营期限进行折算。没有约定经营期限的,综合考虑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情况、实际经营期限、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特许权使用费的返还比例。

二,保证金的返还。通常,为确保被特许人履行特许经营合同,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的一定数量的保证金,合同到期后,保证金应退还被特许人。

三,赔偿损失。任何权利的行使,都不得给他人造成损害,这是禁止权利滥用的应有之意,也是诚实信用原则在权利行使上的要求。

四,任意解除权与违约金。合同被解除,没有任何理由,当然也不需要以一方违约为条件。因此,合同被任意解除时,被特许人和特许人均不可向对方主张违约金。

五,任意解除权与经营资源的停止使用、返还或销毁。被特许人任意解除特许经营合同,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被特许人应停止使用特许人许可其使用的相关经营资源,特许人也有权请求被特许人返还或销毁与经营资源有关的授权书、特许使用证明、特许商业标志、技术资料、牌匾等文件或材料。

六,任意解除权与后合同义务。被特许人任意解除特许经营合同后,当事人应按照合同法第92条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违反后合同义务仍然应当按照违约责任处理。

(李学辉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

(责编:杨丽娜、赵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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