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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WTO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新契机——访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郑功成教授
记者 张怡恬
2013年07月25日14:48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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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在谈到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时您提出了分类分层保障的原则,那么,就整个社会保障的制度安排而言,您认为应当采取一元化还是多元化?

郑功成:从理论上讲,制度安排一元化是社会保障的内在要求,因为一元化的制度安排不仅管理简便,而且公平。但它需要严格的前提条件,包括发达的经济、雄厚的财力、类同的需求乃至地区发展的均衡、公民社会保障权益的平等,等等。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落后,财力薄弱,城乡及地区差距大,社会阶层仍处于变化之中,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制还不健全,因此,我国在现阶段还不具备建立一元化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客观条件。以养老保险制度为例,在国家没有足够的财力让其变成普遍的、公平的社会福利时,企业职工、政府公务员和农民工等,就显然不能简单地用同一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来覆盖,或者虽然可以在基础部分统一却需要在补充部分体现差别性。因此,一元化的制度安排可以作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长期发展目标,但近期将多元化制度安排作为过渡显然是必要的。因为这既能减少改革的阻力与即期成本,又不会扭曲迈向一元化目标的路径。当然,就单项社会保障制度而言,如果具备建立一元化制度的条件或者经过创造条件能够实现制度安排的一元化,那毫无疑问应当选择一元化。

记者:社会保障作为现实生活中的基本社会制度安排,必然会受到文化及伦理道德因素的影响。在我国加入WTO并将更深入而广泛地参与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如何对待中西方文化价值观的冲突与交融?

郑功成:在经济全球化的推动下,文化的国际交流日趋活跃。西方文化中既有精华,也有糟粕,需要区别对待。例如西方社会的平等观、民主观及生态伦理等是人类社会的共同精神财富,它们无疑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良性的文化与道德基础,值得我们借鉴与吸收。但西方文化中的极端自由主义、个人主义及利己主义,却可能损害我们民族传统文化中的一些有益成分,包括损害建立在家庭结构稳定基础之上且以哺幼养老、相互扶持为基本内容的家庭保障。家庭保障既是我国传统伦常的要求,也是现实法律制度的要求,它所具有的伦理功能与情感保障功能是社会化的保障机制所无法替代或难以完全替代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目标不应是取代家庭保障,而是要通过社会化的保障措施来满足工业化的发展需要和解决家庭保障中部分功能弱化的问题。所以,我们对于西方的一些文化价值观念,应当认真加以鉴别,吸收其对我有益的,剔除其有害的。当然,对民族的传统文化价值观念也有必要加以重新认识和评估,凡有益于社会保障制度循序渐进、健康发展的,就应当坚持;否则,就应当放弃。

(原载《人民日报》,2002年03月23日理论版。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社会保障制度》2002年第5期全文转载) 

(责编:方蕊娟、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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