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社保套现既不合法也不合算
根据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转发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第九条的规定:“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前述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此外,从个人的角度,“社保换工资”也划不来。从缴费上看,企业支付大头,员工支付小头。其中养老保险企业(非国企)缴费比例12%,员工个人只需缴费8%,而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员工不用缴费便能享受待遇。即或是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压力可能会大一些,占工资20%的养老保险,都要由个人承担。可到了退休年龄,平均收益也相当于上年度在岗职工工资水平的20%,也不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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