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山西省黎城县检察院根据刑诉法的新规定,针对一些公安侦查人员执法理念仍未转变、相关规定尚待细化、警务保障不足等问题,确定了“多方引导提升理念、深入调研细化法条、积极建议强化保障”的思路,有力推动“逮捕必要性”审查工作健康顺利开展,达到了有效降低轻罪案件批捕率、维护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的目的,促进了公正司法。
多方引导,促进理念转变
由于受“构罪即捕”的传统执法观念影响,黎城县一些公安侦查人员存在重羁押、轻感化的思想,不论犯罪情节轻重,抓获犯罪嫌疑人后就予以刑拘,然后提请批捕。对一些可捕可不捕的案件,检察机关作出不批捕决定后,公安侦查人员乃至公安机关意见很大,不断反映,有些案件还提请复议、复核。黎城县检察院侦查监督人员分析认为,侦查人员执法理念落后是造成对“逮捕必要性”审查工作不理解的重要原因,为此采取了多项措施,努力引导侦查人员转变执法理念。
一是用具体的案件数字进行引导。该院统计了从2007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实施至2012年10月批准逮捕的567名犯罪嫌疑人,其中被法院判处拘役、适用缓刑、罚金刑的有164人,占29%。从判决结果看,这些犯罪嫌疑人受到的刑罚较轻,却被逮捕并长时间羁押,这与司法保障人权的发展潮流背道而驰。很多侦查人员看到这组数据后深有感触,表示确实应该反思自己的执法行为。
二是运用法律和刑事司法政策进行引导。刑诉法第79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五种”社会危险性的,才能逮捕。如果能有效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就没有逮捕必要。黎城县检察院据此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有逮捕必要性的证据,通过严格反复要求,使侦查人员逐渐认识到,根据刑诉法新规定进行逮捕必要性审查是必须严格遵守的法定程序,从而主动适应这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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