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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协商,细化法律规定
修改后刑诉法实施后,检察人员在办理提请批准逮捕案件时遇到很多问题,主要原因是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公安、检察两机关缺乏统一标准。因此,共同出台一个适用性、操作性强的办案规范成为当务之急。黎城县检察院组织侦监科、公诉科、案管中心等科室人员成立专题调研组,探索在刑诉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的框架内,进一步细化逮捕必要性审查的程序和标准的合理方案。调研组历时一个半月,对该院最近6年办理的500多件审查批捕案件进行分析,写出了《在“逮捕必要性”审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产生原因及对策分析》一文,明确提出了细化相关法律规定的建议。该院多次与公安机关磋商,充分听取侦查人员、律师等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在今年2月与黎城县公安局联合出台了《关于“逮捕必要性”审查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协商意见》。经过数个月的实践,协商意见对统一认识,依法加强和规范审查批捕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是明显降低了轻罪案件的批捕率,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协商意见,今年3月至5月,该院依法对7名盗窃财物数额不满2000元的犯罪嫌疑人全部作出不予批捕决定,改变了轻罪案件批捕率多年来居高不下的局面。
二是提高了办案效率和案件质量。根据协商意见的规定,公安机关主动加强对“逮捕必要性”证据的搜集、说理、移送工作,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案件,到犯罪嫌疑人居住地调查其家庭关系、财产状况、性格特征、道德品行和平时表现等情况,为检察机关审查判断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提供了可靠依据。协商意见对刑诉法第79条应当逮捕和可以不捕的情形进行细化,增强了可操作性,减少了分歧。今年3月以来,该院审查逮捕一件案件所用时间平均为4天,比过去减少2天;批准逮捕16件18人,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上刑罚的15件17人,办案质量明显提高。
三是检察人员的综合素质得到提高。检察人员改变了过去“构罪即捕”的简单方式,注重在分析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上下功夫。比如,为了说明犯罪嫌疑人具有“企图自杀或逃跑的可能”,检察人员总结出五种表现形式:曾经自杀或自残的;在案发后逃匿被抓获的;有迹象表明准备自杀、自残或逃跑的;居无定所,流窜作案的;其他企图自杀或逃跑的情形。通过采取上述方法,分别将刑诉法第79条中“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等五种应当逮捕的情形和可以不予逮捕的情形进一步具体化,列举出每一种情形的各种表现形式,涉及到具体案件时可以对号入座。经过不断探索总结,检察人员分析判断案情和把握逮捕条件的能力获得进一步提高。
积极建议,加强执法保障
随着轻罪案件逮捕率大幅下降,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增加了。监督犯罪嫌疑人遵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规定,需要耗费大量的警力、物力、财力,而黎城县警力不足、经费紧张、装备落后的现状难以保证上述工作正常开展。
黎城县检察院积极向县委、县政府提出相应建议,引起县委、县政府重视。县委、县政府两次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加强政法工作,在人、财、物方面向政法单位,尤其是向公安机关一线倾斜。由于保障到位,公安派出所加强了对被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管理和监督,今年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9名犯罪嫌疑人均无违反规定的情况发生。
(刘忠 作者为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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