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城镇化是改革土地管理制度的难得机遇
新型城镇化最鲜明的特点在于告别无序开发,妥善处理好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和维护农民权益三大问题。也就是既要严格遵守耕地保护政策、保障粮食安全,又要解决农业转移人口住房和城镇化发展中建设用地紧张问题,每一点都对现有的土地管理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能够从根本上动摇“土地财政”所赖以存在的基础。
建立灵活规范的征地制度
其一,限制地方政府的征地范围和权限。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范围,将政府征用集体土地的权限控制在公益性范围内。对于经营性建设用地,省略中间步骤,让集体建设用地直接入市,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其二,建立多层次、动态调整的征地补偿方法。坚持“同地同权”的征地补偿机制,除了被征收土地原用途年产值因素之外,还要充分考虑土地区位、供求关系,以及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因素。赋予补偿标准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而动态调整的机制,在一定的限制条件下,应该允许农村集体建设土地以股本、分红等方式参与土地开发项目,分享土地增值收益。
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继续发挥土地使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作用,严格控制土地开发使用。在用地规模、结构,以及用地的时序安排上保持政策的一致性,保持阶段性规划与总体规划的协调性,并适当增加城镇化、工业化发展较快地区的用地指标,在尽可能不占用优质耕地的同时,实现土地使用集约效应的提高。按照城乡 统 筹 发 展 的 要 求 , 推 进 “ 集 并 村湾”、增加耕地与增加城镇建设指标相挂钩,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提高土地承载能力和利用效率,防止土地资源浪费。与以上一系列政策相配套,要改革和整合房地产税费制度,加大耕地占用及土地保有环节的税收调节力度,实现对土地的节约集约使用。
合理规划地的同时更要合理“规划”人
2012年全国城镇化率与户籍城镇化率之间的巨大差距(分别为52 .57%和35 .29%)凸显了人口城镇化的迫切要求。要实现土地和人的精细化同步发展,首要的一点是保护农民以土地为核心的财产权利。在农民转成城镇居民的过渡期内,要支持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和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让农民的土地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享有收益权。这不仅能够避免城镇化给农民带来过大的冲击,保证城镇化平稳进行,还能够促进农村土地自由流转,实现农业规模经营。在过渡期后,由农民自主流转或处置这些权利,只享受市民的相关权益,防止产生新的不公。
(作者单位: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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