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利益如何平衡,是当今社会发展不得不面对的严峻问题。
近日,在“中欧环境治理——中国西部环境维权能力建设项目组”、中国政法大学、意大利博洛尼亚大学共同主办的“环境侵权受害人的救济:立法与司法”研讨会上,50余名与会代表认为,从立法和司法角度强化对受害人的保护,是通过法律手段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平衡的重要举措之一。
环境侵权受害人存在救济困境
与会代表认为,怎样为生态环境提供法律保障,即建立最严格的环境法律制度,包括环境侵权受害人救济制度,是建设生态文明的关键一环。
环保部政策法规司巡视员王夙理表示,尽管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诉讼法、环保法中有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但有关环境权损害赔偿的规定不足。其中如何界定环境权、如何判断环境侵权行为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问题都需要研究并作出规定。
“环境立法上的不足导致环境侵权受害人救济困难。”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教授费安玲表示,在司法实践中,对污染受害人的判断主要是根据举证规则进行的,谁主张谁举证,且受害人应当是因环境污染而遭受利益直接损害者。法官基于此而对受害人作出的判断就容易出现无法律理由说明的拒绝受理或随意扩大受害人范围的情况。从实体法而非仅从证据规则角度对环境污染受害人加以讨论,将有助于加强立法规则中对环境污染受害人范围的判断,从而加强司法救济。
中山大学民事诉讼法学教授蔡彦敏认为,在立法上,中国对于环境侵权法律责任规范上所采用的混合型立法模式导致了一些问题的存在。其中,有关法律之间的关系不清晰、规范不协调甚至相互矛盾的问题不容忽视。此外,对行政救济应予以高度重视,因为环境侵权的特点决定了传统的民事救济有着很大的局限性,而司法救济也难以抵御来自地方政府的影响甚至干预。加强政府方面的责任和作用,可以弥补民事救济和司法救济的不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