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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仙芝:公务员收入水平与廉洁指数的微妙关系
——廉洁、效率与公务员工资
2013年07月18日16:36   来源:人民网-人民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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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贪、不敢贪与不必贪、不愿贪

很多国家都制定了一套科学合理的公务员工资确定机制和保障机制,并出台相关的法律规定,把公务员薪酬制度变为一个透明公开的廉政措施。

他们认为,国家公务员也是劳动者,需要对其工作给予适当、等价的报酬,但是公务员的收入与民间单位不同,难以通过市场规律来计算。由于民间薪资反映了现时的经济和就业形势,还经过了劳资双方的交涉,为此,日本、新加坡以及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都确定了以民间薪资标准(即社会平均工资水平),通过定时的民间薪资标准统计调查制度,确保公务员的工资水平与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基本持平。我国也有学者对此进行研究,认为应该把《公务员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第七十六条规定:“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公务员的福利待遇”充分落到实处,建立公务员与国民生产总值之间的对应关系,使社会所有成员,包括公务员都有权利分享改革开放、经济发展的果实。

公务员工资的水平及其具体标准,应该有一个综合的、体现民意的科学决策机制。一是在实质内容上,实行工资调查制度,使公务员工资体现市场工资基本水平。二是程序上,建立常态化的体现民意的决策程序及其机制。因为公务员工资用的是纳税人的钱,是国家的财政收入,从监督的意义上,公民代表和纳税人代表应有一定的发言权。因此,在决策的体制中,不仅要有公务员的代表,更需要有纳税人和公民代表。应该创新和发展这个民主决策机制,或者让人大进行代表决策,或者在专业机构通过一定的程序来达成,有必要时也可以引进听证程序。

廉洁政府的建设不是靠公务员工资调控就可以实现的,而是需要综合各方面的力量和因素,从各个方面都要进行政府廉政建设。正如“透明国际”主席拉贝勒说,阻止腐败要求各国国会加强监控,需要司法部门、独立有效的审查和反腐机构以及强大执法部门的配合,也需要增加公共预算、国家收入以及援助等项目的透明度。综合的政府廉洁的保障机制,也应该有以下几个方面:相对合理的“高”薪养廉机制,确保公务员工资处于合理的一定的水准,确保使公务员生活有靠,家有所养,待遇有保障,与社会平均水平基本保持一致,从而“不必贪”;健全有效的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优化权力运行机制,使权力无时不刻处在规范的约束之下,公务员身处全天候全时态的监督之中,从而 “不能贪”;推行健全严肃有效的问责惩罚机制,使不合理合法行使权力的公务员要对过错买单,从而“不敢贪”;建立公务员职业道德教育机制,使公务员的责任意识和权力意识起到很好的自我约束作用,从而“不愿贪”。

(作者为国家行政学院科研部研究员)

 

(责编:万鹏、赵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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