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赵秉志,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院长。兼任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国际刑法学协会副主席暨中国分会主席
毋庸讳言的是,现代法治理念并非解决冤错案件形成和发现的唯一药方,但却是最基础乃至最根本的保证。因此,在防范冤错案件的机制建构中,处于最基础、最根本位置的内容应当是重塑我们的现代法治理念
法治理念的主要内容,就是法治权威、限制公权、保障人权、司法公正。而在冤错案件的背后,所表现出来的正是法治权威的弱化、国家权力的肆意、人权保障的懈怠和司法公正的缺失。防范冤错案件,最根本的就是树立理性的现代刑事法治理念。只有恪守了法治理性,才能在法治活动中坚持限制公权和人权保障的底线,坚守法治权威和社会公正的目标,设计出贯彻现代法治的原则和规则。毋庸讳言的是,现代法治理念并非解决冤错案件形成和发现的唯一药方,但却是最基础乃至最根本的保证。因此,在防范冤错案件的机制建构中,处于最基础、最根本位置的内容应当是重塑我们的现代法治理念。
确立无罪推定原则
并抛弃有罪推定观念
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刑事法治的核心原则,其突出地表现了区别于传统司法观念而追求限制公权、保障人权的法治精神。依照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在法院作出有罪判决之前,任何人在法律上都是无罪的。据此,对于涉案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必须保障其最基本的人权,不能肆意动用国家权力来获取非法证据。而有罪推定则与之相反,其以未经法院判决而先行认定他人成立犯罪为特点,并以此为中心来寻求证据来印证这种推理和判断,从而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置于极为不利的地位。
对近年来典型冤错案件进行分析可以看出,秉持有罪推定原则的司法人员至少在以下三个方面与无罪推定理念影响下的司法人员有明显区别:一,重口供,轻物证;二,通常借助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等非法手段获取“证据”;三,重视有罪证据,忽视无罪证据。在冤错案件中,正是侦查部门坚持有罪推定,大多数情况下才会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刑讯,以获取最有利的有罪供述。在这种有违现代法治的侦查观念之下,侦查机关对于那些已经出现的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甚至“真凶”线索都会无动于衷。其实,这也正是许多冤错案件的发生逻辑。如果我们不抛弃有罪推定的思维,不恪守无罪推定的理念,冤错案件的防范就会失去应有的观念保障。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也明确规定了“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任何人不得被确定有罪”的要求,然而,在现实情况下,这种观念并没有深入到司法人员的主观意识中。因此,防范冤错案件机制的第一步,就是要在司法工作人员尤其是侦查人员中切实贯彻无罪推定原则。
恪守疑罪从无原则
并摒弃疑罪从轻观念
受主客观因素的限制,在相当数量的案件里我们都可能无法还原案件的客观真实,而只能追求法律真实。现代法治也遵循这一规律,在对犯罪人定罪时,只需达到法律真实的标准即可。例如在美国,这个标准是“排除合理怀疑”;而在我国则表达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如果达不到这个标准,我们通常将其称之为疑案,此时,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宣告被告人不构成犯罪。这就是现代刑事诉讼规则中的疑罪从无原则。可以说,在疑罪从无原则之下,大多数的冤错案件都应当因案件证据不足、事实不清而得以避免。但是,我们所看到的现实,却是大多数的疑案仍然被按照疑罪从轻来处理。在传统的司法观念下,受“宁可错捕,绝不放过一个坏人”意识的影响,往往遵循疑罪从有的做法处理存疑的案件,对嫌疑人予以定罪和从轻处理,即所谓“疑罪从轻”。而“疑罪从轻”与现代法治原则是明显相违背的,与法治规律是相背离的。
其实,疑罪从轻这个传统而错误的思维在今天之所以还能够大行其道,不但是由于传统观念的长期影响纠正不易,而且有其特殊的原因。它实际上创建了一个让司法人员心理平衡并得以自我安慰的平台。在这一平台上,司法人员给被告人日后翻案留下“余地”的同时,也很容易使自己免去后顾之忧,冤案的产生也就成为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