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提出:“合理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和税率,将部分严重污染环境、过度消耗资源的产品等纳入征税范围。”可见,消费税改革的“绿色化”倾向非常明显。那么,我国消费税在保护生态环境与节约资源方面的调节作用有哪些不足?消费税改革为何呈现出“绿色化”倾向?消费税改革将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消费税尚未充分发挥“绿色化”调节作用
我国消费税属于特种消费税,可以根据政府调控需要进行选择性征收,通过对特定消费品的选择性征税,改变商品价格,间接影响消费者行为。消费税具有税负转嫁的特点,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依据商品的供求状况和供求弹性,生产者与消费者将共同承担消费品的消费税。因此,根据消费水平和消费结构变化,对消费税税率和征税范围进行适当调整,能够引导有关产品生产与消费,充分发挥消费税的调节功能。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现行消费税存在课税范围较为狭窄、税率档次单一的问题,并且在保护生态环境与节约资源等方面,尚未充分发挥其应有的调节作用。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对资源类产品的征税力度较小。美国、瑞典、德国等发达国家已经形成了对煤炭、天然气、轻质燃料油与汽油征税的完整体系。而我国目前仅对成品油等少部分产品征收消费税,作为不可再生资源的煤炭和天然气等却被排除在征收范围之外。同时,对资源类消费品征收的税率也偏低。我国成品油中税率最高的是含铅汽油,为1.4元/升。按当前汇率测算,澳大利亚、韩国和日本成品油的相关税率分别为1.63元/升、2.87元/升和4.07元/升,欧盟成员国的平均税率达4.48元/升,均高于我国的相关税率;美国对燃油课税的税率为0.81元/升,但其在燃油使用环节对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的排放课以环境税。
其次,污染类消费品没有纳入消费税的调节范围。发达国家对污染物普遍征税,污染物主要分为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噪声等四类,比较常见的课税对象主要包括废气污染物中的二氧化硫、二氧化碳、氮氧化物,废水排放物,会产生固体废物的一次性餐具、含磷洗衣粉、废旧轮胎、电子产品与生活用品,造成噪音污染的机场等。我国目前消费税征收范围只包括了轮胎。
再次,征税税目有待细化。经合组织国家均对汽油征税,一些国家在此基础上,还专门对含铅汽油征收附加税。同时,比利时、芬兰等国征税时会考虑汽油中的含硫量。此外,美国、瑞士等国还会对具有清洁性的混合汽油实施低税率的优惠。而我国成品油的税率仅区分了成品油的种类,对汽油设置了含铅与不含铅两档税率,而没有结合其他相应的环保因素。另外,以小汽车为例,目前我国小汽车的税率确定仅以气缸容量为标准,而没有具体区分节能与非节能小汽车之间的税率差别。同时,对企业所使用的低能耗节能产品与清洁能源也缺乏相应的税收优惠力度。
最后,没有形成专款专用的机制。为了降低工商业的能源消耗,英国于2001年开始征收气候变化税;为了补偿沙石开采所带来的环境成本,又在2002年开征了采石税。这两个税种的收入大部分用于设立专项基金,前者用于筹集政府能源效率计划基金,后者用于筹集可持续发展基金,以改善沙石开采地区当地的环境质量。此外,大部分发达国家都将对固定废弃物征收的税款归当地市政府管理,规定该项税收收入只得用于处理废弃物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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