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绿色化”扩围符合发展潮流和经济结构转变要求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国家认为消费税对消费行为调节作用的意义应远远大于其组织收入的意义。我国的消费税不仅在征收水平方面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而且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体系建设,发挥对经济与社会的调节作用。
我国提出在“十二五”时期应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坚持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着力点。在当前经济发展速度放缓、经济增长的资源环境约束逐渐强化的背景下,消费税的“绿色化”扩围符合世界发展潮流和国内经济结构转变的要求,理应提上日程。尤其是在我国目前的税制体系中,能够体现绿色理念、发挥保护环境与节约资源调节作用的税种较少。基于当前的税收征管与经济情况,即使面对越来越高的开征环境税呼声,开征一项新税种的难度也依旧较大。因此,目前最有效的策略就是将环保理念融入消费税的设计中。
从理论层面看,消费税“绿色化”扩围具有较强的理论基础。环境与资源属于公共物品范畴,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因此需要政府的介入,通过增加税负来提高消费者使用公共产品的成本,降低对公共物品的使用程度。
从实践层面看,消费税的“绿色化”扩围对我国目前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战略意义。一是可以体现国家产业导向,通过降低税率、税收抵免等方法降低企业税负,从而鼓励环境保护型、资源节约型产业发展,体现税收在促进资源合理配置中的积极作用。二是可以引导纳税人进行科学合理的消费决策,调节消费结构,进一步促进纳税人树立生态意识和可持续发展观念。三是促进企业形成节能减排的动力,通过健全资源的税收约束机制,帮助企业更好地完成“十二五”规划中提出的节能减排各项指标。四是增加政府专项治理环境的财政收入,使政府有更多资金用于环保项目。
改革完善消费税 推进全面“绿色化”
从消费税发展以及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角度,我国应当在协调环境税与消费税关系的前提下,尽快改革完善消费税,推进消费税的全面“绿色化”。
首先,应将煤炭与天然气等不可再生能源纳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并根据消费用量,设计累进税制,抑制高耗能企业的发展。
其次,应在条件成熟时逐步将产生污染物的电子产品、工业产品与生活产品以及化学农药等纳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对此,可以根据污染物有害性的大小制定税率档次,并按一定比例适时调增,同时参照已有污染物的税率水平确定新的污染物税率。此外,对引进的重污染、高能耗工业设备加征进口环节消费税。
再次,应进一步界定科学合理的节能产品标准,运用低税率、税额减免等多种税收优惠政策工具引导公众绿色消费理念的形成。
第四,从环境保护与规范税制的角度出发,可以考虑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损害环境的消费行为,比如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加征消费税。
第五,与能源和资源相关的消费税款建议专款专用,放入环境基金。比如针对污染物征收的消费税,可以将税收收入用于污染物的治理与环保补贴的发放。
最后,消费税的改革应与资源税、车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税种进行统筹规划,配套进行。比如可以适度将车辆购置税、车船税与对小汽车征收的消费税合并,从而达到简化税制、突出环保理念的目的。
(岳树民 王怡璞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中国财政金融政策研究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