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社会保险制度,因为其在管理方面存在的特色而闻名遐迩。具体而言,德国社会保险机构通常是根据公法建立、由雇员与雇主代表组成、在管理和财务上独立于国家机构、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实行自治管理的社会组织。这些自治管理机构一般由经过选择产生的人数相等的雇员和雇主代表等组成,内设全体代表大会和执行董事会两个主要机构,其角色划分类似于公司中的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以及国家中的议会与政府,有权制定机构章程与年度收支预算。
对德国社会保险机构作一个粗略的概括就是: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是由医疗保险公司和护理保险公司提供,而工伤保险由职业合作社提供,养老保险由保险公司提供,失业保险由联邦劳动局负责。在德国的社会保险制度中,就只有失业保险的管理机构比较特殊,是由政府所属的公共机构负责运营。这是因为现代失业保险制度日趋强调其就业促进的功能,因而需要与国家的劳动就业政策紧密结合。
在德国中央政府,社会保险制度主管部门的分工格局是:联邦劳动和社会事务部,负责监督和规划养老、工伤以及失业保险的运行和长期发展;联邦卫生部,负责监督和规划医疗保险以及长期护理保险的运行与长期发展。这些联邦行政当局一般只负责从法律方面对社会保险机构进行监督,并不干涉其内部具体运营和管理。
德国的社会优抚制度
社会补偿,又称社会照顾,在发展初期是为了抚平历史事件所产生的缺憾,而由国家所推动的一种社会衡平措施,旨在为公共服务提供者(例如公务员、军人等)因服务社会公益而遭受收入损失、导致残疾或死亡时提供补偿性福利,或是为在恐怖袭击、暴力犯罪事件中的受害者以及所谓受原东德统一工人党迫害者或者家属提供诸如健康护理、养老金、抚育孤儿、住房及教育补贴以及其他福利。它是一个综合的社会保障制度,涵盖了社会优抚、国家赔偿等内容,带有抚恤的性质。
社会补偿待遇的支付和管理方式为:社会补偿机构向受害者提供医疗康复待遇和医疗康复补充待遇;战争损害救济机构向受害者提供职业康复待遇和职业康复补充待遇;社会补偿机构对于受害者的亲属、遗属(寡妇、孤儿、父母)和护理人给予他们与受害者相同的待遇。此外,社会补偿机构向战争受损者及其家属所在生活领域提供供养,但要以家庭成员抚养受害者并且《联邦供供养法》提供的其他待遇不能满足需要,也无法自力谋生为条件。
社会补偿机构(供养机构)在进行相关待遇补偿时性质为国家行政机关,由社会法院、行政法院进行司法控制。具体的制度运营事务则是由联邦抚恤局来进行的。社会补偿资金由联邦财政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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