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的社会救助制度
社会救助制度主要是为了因应紧急事件或突发状况所产生的困境,主要用以提供人民最低生活条件的保障,主要是德国基本法第 1条第 1款“人性尊严”条款(“人的尊严不容侵犯。所有国家权力均有尊重与保护之义务。”)的落实。社会救助的资金来源于国家税收,接受救助者不需缴费,但需要接受业务办理机构的家计调查。
德国社会救助制度主要有社会救济、住房补贴和青年补贴等项目。其中社会救济是最低层次的保障,主要是面向那些生活贫困的底层人民发放的,目的在于让那些处于特殊困难的人们通过接受救济,能够维持一种符合人性尊严的基本生活,政府也希望能够通过这种救助帮助贫困人群重新获得自立的能力。社会救济的发放主要依靠地方政府,可以是现金形式,也可以是实物形式。其内容可分为两类:生活救助,即向贫困线以下者提供的生活补助;特别救助,即对公民特殊情况下出现的困难提供救济,包括教育救助、卫生预防救助、医疗救助、生育救助、高龄救助等。住房补贴主要是面向中低收入者发放,来减轻他们法人房租负担或者是贷款的还本付息的负担。除此之外,德国许多城市出资建造了社会救助房,廉价租给需要社会救助的人群。青年补贴针对没有能力承担教育培训费用的中学生和大学生,他们可以申请补助,获得平等的学校教育及职业培训的机会。
由于实施社会救济的责任集中在地方政府身上,具体事务由市镇或社区社会救济机构以及地方社会局(地方以上社会救济机构)来负责,使得其资金虽然完全由政府财政提供,但是其中75%是来自市、县政府,州政府只负担25%。住房补贴制度主要通过联邦交通、建设和城市规划部(FederalMinistryofTransport,BuildingandUrbanAffairs)下设的市级办公室负责来管理。
联邦劳动和社会事务部对社会救济事务实施监督;社会法院对市镇或社区以上的社会救济事务行使司法控制权。联邦交通、建设和城市规划部对住房补贴实施进行监督。
德国的社会促进制度
德国的社会促进制度是德国近年来才开始实行的,是指关注于国民个别需求,尤其是对于社会保险所无法达到的机会平等思想,给予国民在教育、就业、女子抚育、居住上的若干辅助以及免税待遇。社会促进制度所需费用也是国家税收来支付的。
子女津贴是德国最为重要家庭津贴,旨在为减轻家庭抚养子女的负担,向每一个有年龄在 18周岁以下(接受教育者为27周岁以下,未就业者为21周岁以下,伤残者没有年龄限制)的子女的家庭发放的社会补助金。
教育津贴是鼓励父母在孩子出生后一段时间里亲自教育孩子而发放的津贴,但是津贴多少与家庭收入高低挂钩。
德国对有子女的家庭、老年人、残疾人都实行优惠的免税政策,如单亲抚养子女免税额、双亲抚养子女免税额,子女上大学期间的免税额、老年免税额等。
社会促进制度主要由联邦税务局通过联邦就业署下设的地区和地方就业局来负责管理。公共部门雇员的子女津贴经由薪金支付局来进行管理。联邦家庭、长者、妇女和青少年服务部(Fed-eralMinistryofFamilyAffairs,SeniorCiti-zens,WomenandYouth)则对社会促进制度实施一般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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