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既是在行使受宪法保护的公民权利,也是在履行代表的应尽义务,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具体活动。在实践中,绝大多数代表恪尽职守,认真实施监督,对加强政治文明建设,保证公共权力正确行使,维护人民权益,发挥了良好作用。但也有的代表忽视了“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的“代表法”规定。他们以为坚持己见,千方百计使司法者按照自己的意见处理案件,是正确地履行监督职责,以致在2013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有从事司法工作的代表指出,现实中存在“个别代表以对法院工作报告投反对票来要挟法院,必须按他的意见审判处理案件”的现象。对此,应引起重视。
监督不能违背司法规律
司法规律决定,司法者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才可能在审理案件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偏不倚地公正司法,从而树立司法权威,推进法治。人大代表对司法工作的监督,是提醒、批评和建议,指出问题的活动,而不能违拗普适性的司法规律,越俎代庖代替司法者裁断案件。宪法关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的授权性规定和“代表法”关于代表“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的约束性规定,都是对司法规律的认同和尊重。
正如著名的英国大法官柯克所说:法律是一门艺术,只有自然理性是无法真正理解并掌握它的,一个人在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官前,必须经过专门的法律训练和长期的司法实践,才能获得对它的认知。办理司法案件,只有由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专业人员,通过亲历审理工作,全面掌握案件事实、证据等,才有条件作出客观、准确的判断,达到统一正确适用法律,公正处理案件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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