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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工:监督不能违背司法规律
——谈人大代表究竟该如何监督司法工作
2013年07月15日09:41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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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司法,需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防止随意和无序

人大代表监督司法工作,也需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防止随意和无序。保障监督质量和实效,必须以有利于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有利于维护法律秩序和司法权威,有利于实现人民利益为目标,在法治轨道内行使监督权。

对司法机关,应该着重监督队伍建设、思想作风建设、业务能力建设、质量管理制度建设、贯彻司法政策等方面。对案件办理活动,重点应该监督是否做到独立行使司法权力,有效抵制各种干扰,秉公司法;是否做到“不仅要实现公正,而且必须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公正”,坚持了实体与程序并重;是否做到“阳光司法”,除法律规定的保密情况外,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都公之于众;是否做到在司法文书中认真充分地释法说理。

如果认为案件办理有违法律有失公正,则应及时向司法机关提出意见,建议依照程序公正处理。如果发现办理案件中有违犯法纪、违背职业道德的问题,则应及时向相关机关、部门或领导者反映、举报。

总之,接受监督,不等于在办理案件无视法治规律,突破法律规定,放弃司法职责去满足任何个人要求。司法者的使命、责任和良知,不允许急功近利实用主义地为换取代表的赞成票或有利评价,而对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原则打折扣做让步。司法者要始终以人民利益为最高标准,坚持宪法和法律至上,严格依法办案。司法者的这种思维和行为,与监督的目标一致,与代表的愿望相符,因此,代表应该给予肯定和支持。(作者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原副检察长)

延伸阅读

人大代表监督司法案件应走法定程序

在处理方式上,要以不干涉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为前提。如果是群众向代表反映司法不公的,代表可以将群众反映的材料转交给人大常委会的有关机构处理;如果对某个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的审理进行监督,可以向常委会组成人员反映有关情况,请常委会组成人员以集体行使职权的方式依法监督。

在监督内容上,应放在法官检察官是否有违法乱纪行为、审理是否有明显程序违法、对同类案件的处理是否有难以解释的严重差异上,而不能直接对案件的审理提出具体意见。

要坚持回避原则。代表在监督司法案件时,应站在客观公正的角度,正确行使职权,若案件涉及代表本人或利害关系人,代表应遵循回避原则,不能以代表身份干涉案件的处理。

——唐宇荧:《人大代表怎样监督司法案件》

(责编:姜萍萍、赵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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