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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共享平台案件录入标准需统一
2013年07月10日16:08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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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案件信息录入标准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依据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相关规定,应当录入到信息共享平台,与司法机关进行信息共享的案件范围标准。它划定了行政执法信息进入信息共享平台的案件范围,标明了行政执法信息被行政执法机关独占或被执法司法机关共享的界限,是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的核心要素。当前,各地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过程中对案件信息录入标准的设定各不相同,大体可以分为涉嫌犯罪模式、比例模式、大额罚款模式、听证程序模式等。然而,较为纷繁的案件信息录入标准不仅会破坏法制的统一,而且会影响信息共享平台的运行实效,已成为制约“两法衔接”工作深入发展的瓶颈问题。

案件信息录入标准存在的问题

(一)标准的多样化影响法制的统一。维护法制的统一,始终是与法律的存在结伴而生的一种制度性要求。当前,各地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仍处于实践探索的层面,其建设模式的多样化原本无可厚非。然而,案件信息录入标准不仅是对行政执法机关信息录入义务的设定,还是制度创新的一种形式,过于多样化甚至混乱化的案件信息录入标准易给公众留下法制不统一的印象,而且会使行政执法机关质疑检察机关等信息共享平台管理机关所作决定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基础。

(二)标准的模糊性和可行性不足给实际操作带来难题。

实践中,不少地方将犯罪追诉标准作为案件信息录入标准。这一标准看似统一明确,但因犯罪形态的多样性以及部分犯罪追诉标准具有不确定性,实则认定罪与非罪的界限仍然模糊,主观判断的空间较大。对于一些重大复杂的案件,司法人员都难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行政执法人员更是难以在短时间内作出判断。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也经常为此类案件是否为涉嫌犯罪案件,是否应当录入信息平台产生分歧。

还有一些地方将所有行政处罚案件均纳入信息共享的范围,这一过于宽泛的录入标准可能会导致录入到信息共享平台的案件数量过多,部分行政执法机关难以承担如此庞大的信息录入任务,检察机关也难以及时有效地对所有案件信息进行审查。在相关信息录入保障机制缺失的情况下,不录入、少录入、选择性录入以及“走过场”将会成为常态。

(三)标准的差异化导致联网存在障碍。

当前,信息共同平台建设具有明显的“地方自治”特点,各地对信息共享平台的实践探索缺乏统一协调和整体的规划。这种“自治”型的建设模式导致各地信息共享平台联网上存在障碍:由于各地信息共享平台采用的软件系统不同,平台设计不同,尤其是案件信息录入标准不同,造成不同层级的平台之间数据对接困难,无法直接进行数据交换,难以实现互联互通。更有甚者,同一地区内市级和区级两级信息共享平台采用的软件系统也不相同。信息共享平台作为网络化的双向办案协作机制,不仅需要同级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协作,而且需要上下级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之间的协作。各级信息共享平台联网存在障碍,尤其同一省市内不同层级的信息共享平台不能实现互联互通,将会影响信息共享平台运行的成效。

案件信息录入标准的设计思路

(一)录入标准设计应考量的因素。案件信息录入标准的设计应综合考虑信息共享平台的功能定位和检察监督的边界。回顾“两法衔接”的发展历程,这一问题的提出和进展始终是随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而进行的。“两法衔接”机制从“文书移送”发展到“网上移送”的信息共享平台阶段,也始终围绕着合力惩治相关刑事犯罪,防范以罚代刑、有罪不究这一主线而演进的。发现行政执法背后的职务犯罪以及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检察监督,从来不是、也不应当是信息共享平台的主要使命。

(责编:杨丽娜、赵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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