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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债券如何疏导规范
2013年07月08日15:54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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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至2013年2月,审计署对36个地方政府2011年以来政府性债务情况进行了审计。审计署6月10日公布的审计结果表明,截至2012年底,我国36个地方政府本级政府性债务余额高达3.85万亿元,两年来上述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增长了12.94%。根据《预算法》的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那么,这些地方政府债务从何而来?对规模庞大的地方政府债券到底该如何看待呢?

    地方政府债券规模将不断增加
  
  地方政府债券是指有财政收入的地方政府以及地方公共机构发行的债券,同时,根据信用原则,也是地方政府以承担还本付息责任为前提而筹集资金的债务凭证。地方政府债券一般以当地政府的税收能力作为还本付息的担保,主要用于交通运输、保障性住房、土地收储、教科文卫等地方性公共设施建设。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研究报告将地方政府的负债分为6类:由地方政府出面担保或提供变相担保,为企业向银行贷款提供融资便利;绕开《预算法》成立国有公司,如城市开发公司套取银行资金;因征收不足或挪用资金等原因造成的社保资金缺口;国有企业亏损或破产,特别是粮食企业亏损挂账;拖欠中小学教师及中小企业职工工资;地方政府部门拖欠企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款等各种“白条”。

  值得一提的是,目前我国地方政府还存在一种形式的负债,即财政部代理地方政府发行的债券。1998年,为应对亚洲金融危机及通货膨胀,我国首次通过发行长期建设国债并转贷给地方的方式发行地方债,资金总量达2650亿元,以增加地方政府财力。2001年至2005年,每年的地方政府债券由中央政府发行国债然后将筹集的资金转贷给地方,其规模分别为400亿元、250亿元、250亿元、150亿元和100亿元。但转贷资金的偿还情况并不理想,一些财力薄弱的省份无力归还,最终还得由中央财政兜底。

  2009年,为了应对世界金融危机,政府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经国务院批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由财政部代理,总量规模2000亿元的地方政府债券顺利发行。

  2011年,中国首次启动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选择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和深圳市为试点地区,自行发债额为229亿元。从某种意义上说,它摆脱了由财政部出面发债的尴尬局面,但地方政府获得的自主性仍然有限,因为在债券的规模和定价上都受到严格控制,并非完全意义上的自主发行。

  从2012年起,国务院批准的地方政府债券规模开始逐年增加,2009年至2011年都为2000亿元,2012年增至2500亿元,2013年则安排发行3500亿元。可以预测,随着我国经济结构转型和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未来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规模将会不断增加。

(责编:杨丽娜、赵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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