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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债券有好处也要防风险
在我国市场化和城镇化进程中,地方政府承担着越来越重的任务,导致地方政府支出规模迅速膨胀。但1994年我国实行分税制改革之后,在政策执行中财权层层上收、事权层层下放,财政收支矛盾越来越集中于基层县乡,加重了地方财政困难。因此,允许地方政府举债,有利于充分发挥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分税制的作用,促进地方事权与财权对等,缓解地方财政压力。但是,我国没有所谓的地方政府债券市场,很多地方政府采取各种办法变相举债,产生了相应的隐性债务。这些隐性债务的存在,既不利于市场监督,又隐含着巨大风险。因此,当务之急是如何使地方政府债务公开化、透明化和规范化。从一般经济学角度分析,发展地方政府债券市场有下列好处:
一是丰富资本市场的金融工具。目前我国金融市场体系的建设中,不论是融资规模,还是制度建设,股票市场的发展都要快于债券市场。而债券市场中有国债、企业债券和金融债券,没有地方政府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作为仅次于“金边债券”(国债)的“银边债券”,期限长、风险小、收益高,既有利于拓宽社会投资渠道,丰富债券市场品种,又能实现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对接,推动债券资本市场发展。我国居民储蓄很多,股票、企业、金融债风险相对较高,国债发行有限难以满足需求,地方债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二是可以大大降低商业银行风险。当前,我国地方政府一方面存在投资冲动,以拉动地方GDP快速增长;另一方面,地方政府投资巨大的资金缺口需要银行贷款予以满足。在目前我国这种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导的银行体系下,商业银行既没有意愿去约束地方政府的投资借贷,也没有能力去制约地方政府借贷后的投资行为。如果允许地方政府自主发债,一方面可以控制地方政府向银行借贷,同时还可以显著地增强投资者(即市场上的债券购买者)对政府负债行为的约束,提高政府投资效率。从委托代理理论来分析,在我国现有的财政和金融体制下,相对于商业银行贷款,发行地方债可以更好地制约地方政府的负债冲动和信用幻觉。
三是有利于改善货币政策利率传导机制。目前在我国货币政策的利率调控机制方面,大多还是通过行政命令来调整银行各种期限的存贷款基准利率。之所以选择这种行政式的调控方式,自然有历史遗留的体制因素,存贷款利率也还没有完全市场化,但同时也是由于我国债券市场在结构上发展还不够完善,无法顺畅地传导中国人民银行对基准利率的调控。基准利率通常是由银行间交易市场确定,而各种期限的市场利率主要由债券市场决定。中央银行调整基准利率后,将基准利率的变动传导给其他期限的市场利率,需要一个极具广度、深度和流动性的债券市场。地方政府自主发债将会增加债券市场的信用层次,完善债券市场的品种结构,丰富债券市场的期限结构,因而有利于疏通中央银行货币政策调控的利率传导机制。
尽管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有这些好处,但是从国外的经验看,也存在着巨大风险。政府作为最重要的公共组织,担负着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及协调社会公共利益的使命。然而一旦政府资不抵债,没有能力履行自己的职能,从理论上说就意味着政府破产。国外地方政府破产的事例并不少见,我国需要对相关风险引起重视。
首先,相对于经济体制改革,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还有待深化,地方政府官员为了短期政绩,有很大的动机大规模盲目举债。
其次,对政府的财政监督薄弱,一些地方政府为打造政绩工程不断举债的预算法案屡屡通过。
第三,地方政府与当地银行和机构投资者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如果地方政府有自主发债权,而没有相应的监督机制和信息披露机制,那么这些债务可能与市场化定价相悖。在这种情况下,只会推动地方政府债务的恶性膨胀,最后必将发生恶性的债务风险。显然,我国目前对地方政府发行债券的限制也是基于风险而考虑的。
地方政府债券须加强规范
对于地方政府发债,堵不如疏,加强规范才是上策。从目前情况看,要发展地方政府债券市场,须做到以下几点:
完善法律制度。首先,制定地方债务法规,明确地方债发行和偿还的权利与义务,明确地方债本息偿还的资金来源,明确地方债资金的使用范围,并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定,防止资金滥用。其次,修改现行法规中与地方发行债券相抵触的条款,以法律的形式规范政府担保行为。
建立中央或省级政府审批制度。在当前体制下,许多地方政府为了攀比业绩,短期内或任期内有大肆举债的冲动。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有利于防止地方债过度膨胀,确保各地方财政稳健运营。同时,还可以统一协调中央、地方政府及民间资金的供求关系,进行宏观调控。
建立信息公开披露制度以及信用评价制度。地方政府债务一定要透明公开,如果到了没有退路才公开的话,势必引发严重的债务危机。如1998年发生的俄罗斯金融危机,主要是因为政府债务不透明而引发的。要把地方债资金纳入预算,加强地方债资金运行管理。明确当年地方债发行额度、资金使用的具体范围、当年地方债的本息偿还额,并实行地方债资金使用公示制度,以利于公众监督和社会评价。借鉴国际以及国内对债券的评级制度,向投资者揭示风险,提醒发债政府关注信用评级,降低投资风险。
建立完备的偿债基金。地方财政必须建立专门的偿债基金,除发债所建项目交付使用后产生的收益直接拨入该基金外,每年年初预算时必须按一定比例安排地方债还本付息支出,而且新发债券收入不能用于偿还旧债。每年拿出税收收入及资本收入的一部分作为偿债基金,以备地方债到期偿还。
(黄志勇 作者系南京财经大学金融系主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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