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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友兰对“抽象继承法”的评论
自1957年1月8日冯友兰提出“抽象继承法”后,他本人一方面针对各种批判意见给予答复,一方面修改己说并使之进一步完善。
自1957年下半年开始到1959年底,由于学术界的不正常现象,导致对“抽象继承法”的绝对批判。冯友兰也著文揭露和批判“抽象继承法”的认识根源及阶级根源,他甚至说:“抽象继承法”的阶级根源就是要保持封建的、资产阶级的唯心主义哲学的阵地,抵制了马克思主义。
但是,冯友兰在20世纪80年代初出版的《三松堂自序》中重新申明:在50年代关于哲学遗产的继承问题所发表的见解和主张不是“忏悔的”。在详细摘要了1957年1月8日《光明日报》发表的《中国哲学遗产底继承问题》后,他说道:“这篇文章的有些提法,是很不妥当,但是其基本的主张,我现在认为还是可以成立的。”
后来,针对有人说“既然毛泽东提倡的是批判继承,你为什么讲抽象继承?这是标新立异,制造混乱。”冯友兰回答说:“抽象继承”和“批判继承”并没有冲突,也不相违背,它们说的是两回事。“批判继承”说的是继承要有所选择,与我有利的就继承,与我有害的就抛弃。这说的是继承的对象问题。批判继承选择了继承的对象以后,就有个怎样继承的问题,它讲的是继承方法。讲继承都是“抽象继承”,比如说,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就要将马克思主义的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遍原则与中国的实际相结合,这个继承就是“抽象继承”。马克思、恩格斯讲的话,主要是根据英国、法国、德国的实际讲的。实际就不会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遍原则。普遍原则是从实际中抽象出来的,所以才能放之四海而皆准。没有那样愚笨的人,主张把别的国家的实际也继承下来,那显然是不可能的。
●“抽象继承法”的方法论意义
近二十年来,冯友兰的“抽象继承法”又不断成为言说的话题,尤其是得到了越来越多学者的肯定性评价。冯友兰本人晚年也把它作为“不是忏悔的见解和主张”加以肯认。它真正成为了治中国哲学史的重要方法。这就是“抽象继承法”的方法论意义。笔者认为,对于“抽象继承法”的价值与意义,特别要强调以下几点。
第一,“抽象继承法”体现的是一种逻辑分析的精神。冯友兰讲哲学遗产继承,不是泛泛地讲如何继承古代哲学思想,而是集中分析构成哲学体系的主要哲学命题的意义,并由此出发,或分析构成哲学命题或语句的名词或语词内涵,或分析哲学观念与概念的普遍意义。尽管由于政治化思维的钳制和主观上的自我压抑,冯友兰不能自由地阐发这一抽象分析方法,但是他借助自己深厚的哲学功底,从新理学的观点和方法出发,通过区分哲学命题的“抽象意义”、“一般意义”和“具体意义”、“特殊意义”,继续贯彻他的理性主义和现代逻辑精神。这是真正的哲学探求。
第二,“抽象继承法”并不排斥“阶级分析法”。在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的历史环境中,冯友兰的“抽象继承法”被看作是超历史、超阶级的抽象分析方法。因为冯友兰所说的哲学命题的“一般意义”、“抽象意义”作为普遍性是超时代、超历史的,他甚至提出有为一切阶级服务的道德的观点。不过,当他强调哲学思想的普遍性时并没有否认它的阶级性;而是把阶级性看成是属于哲学思想的具体的社会运用方面,把普遍性看成是哲学家的理论思维的对象。这恰恰是从理论上解决了哲学思想或命题的普遍性与阶级性的关系。正是因为哲学具有普遍性和阶级性这两重性,才使得哲学思想遗产的继承有了理论的根据。需要特别强调指出的是,“抽象继承法”是惟一跟当时的“阶级分析方法”形成张力与对峙的一种方法,它所引起的广泛的讨论、批判就是明证。
第三,“抽象继承法”是“继承”与“创新”的统一,与上世纪40年代冯友兰提出的“接着讲”的精神和方法是一脉相承的。“抽象继承法”所说的“继承”,并不是在思维中把哲学命题的抽象意义、一般意义继承下来,摆在那里就算完事,而是要将这抽象意义、一般意义跟新的具体意义、特殊意义相结合,以形成新的哲学命题,建构新的哲学体系。这就是说,“继承”一定要落实到“创新”,不“创新”就不算“继承”,这就是“继往”与“开来”的统一。从这个角度说,“抽象继承法”延续了他的“接着讲”的理路,为新时期中国哲学的创新和发展开启了一个方向。
(作者为河南省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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