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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应由司法机关综合判断
强制医疗程序中,被申请人是否属于“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是检察机关作出是否申请强制医疗程序的关键考量因素。
被申请人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判断,是世界性的司法难题。国际上,司法精神病鉴定中心由法官、律师、司法鉴定员、心理医疗师参与其中,而我国的精神病鉴定法医培训较为薄弱,亟待完善。
与会专家建议司法机关综合参考“鉴定意见”、被申请人病情病史、被申请人监护人监护能力、生活环境,特别是监护人是否能保障其不再危及他人等因素,作出综合性判断。
也有专家认为此种可能性评估是没有办法进行的。上海市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李宁说,“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完全是一个动态的指标,会根据环境、本身治疗状况来判断。对没有发生的事实,要求鉴定机构作出“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判断,是不客观也不科学的。
强制医疗程序不宜适用附带民事诉讼
兼顾被申请人和被害人利益,依法维护各方权利,是适用强制医疗程序的一个重点。对于强制医疗程序中如何维护被害人权益,特别是能否适用附带民事诉讼,与会专家提出四个层面的观点——
首先,强制医疗是一个特别程序,不是刑事诉讼程序,不在附带民事诉讼适用范围之内。
其次,如果允许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实际上是对被害人权利的束缚。因为,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更有利于依法保障权益。
再次,法院强制医疗程序使用的是决定,而民事赔偿诉讼采用的是判决或裁定。用一个民事决定附带一个民事判决、裁定,显然不妥。
最后,强制医疗程序是公权力介入的特别性措施,宗旨是防止将无精神病的人强制医疗,被害人的损害完全可以通过其他法律渠道得到救济。(林中明 李鹏 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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