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解围地方财政之困不能成为房产税扩围试点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当前,关于扩大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旨在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的观点甚嚣尘上,甚至将其与当下正在紧锣密鼓推进的“营改增”扩围联系在一起,称之为“弥补地方财政减收空缺”。特别是由于“土地财政”的长期存在,个别人已经将房产税的试点扩围解读为“房产财政”。不可否认,房产税的试点扩围,是建立和完善地方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构成地方财政的非即期增收因素,尽管目前的规模小之又小。但是,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仅仅是财产行为税改革进程中迈出的一小步,将其理解成优化当前税收结构、解决间接税比重过高的初步尝试可能更为恰当。
当前的个人住房房产税不同于之前引发广泛议论的物业税,倒是与消费税有几分相似,它只针对特定群体、特定面积、特定套数而征收。一旦某个家庭的购房总量超过社会平均购买量的阈值也就是临界值,或者购房品种为高档小区的奢侈房种类,那么购房人或持房人理应为自己大量占用公共资源支付相应的价外费用。从这个角度来看,房产税的试点扩围,充其量只能算是对地方财政收入的额外贡献。也正是因为这一点,各级地方政府千万不可以在房产税上打歪主意,寄补给财力于房产税的试点扩围。否则,只能导致土地供应市场的扭曲、土地用途更变的权力寻租、房型户型设计的市场脱节乃至廉租住房建设的消极推进,并最终形成收入分配悬殊和调节失灵的“次生灾害”。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看到,不必对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扩围这一改革过于畏惧。问题的关键在于,有关部门在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扩围之前,必须就税率设计、税目选择、计税单位和起征条件等进行科学的论证和严谨的调查,让房产税释放出来的正面效应有利于绝大多数购房者,至于“房大套多户奢税高”,就是“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的两厢情愿了。
(作者单位: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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