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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立宪法权威 推进依宪治国
韩大元
2013年06月04日14:13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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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处理宪法权威与其他权威的关系

1.宪法权威与政治权威

政治权威是政治权力的合法化,即对政治权力正当性的认同。政治权威通常以政治权力为后盾,以政治权力为最具效能的体现。在法治国家,政治权威需要依据法治方式来体现和实现。宪法就是确认和维续这种政治秩序合法性的基本制度装置。宪法基本功能在于约束政治权力,但权力往往通过各种可能的漏洞突破法治的框架,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对此,必须强调宪法权威性,在理念上确立权力绝对服从宪法和法律的价值选择,要求政治权力只能在法治范围内运作,以保障政治权威的持续正当性。

2.宪法权威与党的权威

党的权威首先以宪法权威来体现,政党行为是否具有合宪性,是判断该政党是否具有法治理念的基本标准,也是判断一个国家法治成熟程度的基本指标。党的权威服从并服务于宪法权威,只有尊崇宪法权威,才能保证党的权威。只有认真落实宪法,才能真正保证执政党的执政地位和执政效力。

在我国,处理好宪法权威与党的权威的关系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在实践中,有些党组织或者党员干部不重视宪法的学习,以非法治的思路与方法行使职权,导致社会的不稳定,既违反宪法和法律,又严重损害执政党的合法性。要树立宪法权威,必须坚持“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原则”,严格按照宪法设定的权力范围、确立的原则行使权力,切实提高运用宪法思考和处理问题的能力,保证党的决策内容与决策程序的法治化。

3.宪法权威与个人权威

在国家生活中,个人权威突出地体现为行使公权力的公务人员的权威,特别是领导干部以及领袖的权威。推崇宪法权威还是推崇个人权威,决定了法治与人治的不同道路选择。历史经验表明,无论个人有多大的魅力,无论有多高的权威,任何人不能超越宪法权威。个人服膺宪法,这也是中共十八大报告所体现的重要思想:“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在国家统治过程中,基于统治效率的要求,领导人自然具有一定的权威,这在客观上是允许存在的。但在法治目标下实现个人权威,只能通过合宪的途径才能获得。而在法治目标下体现个人权威的基本方式是以宪法思维处理现实问题。宪法思维是执政者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基本思维方式,它以合宪性作为思考问题的前提,合理地处理社会问题和矛盾纠纷,协调各方利益关系。

4.宪法权威与法律权威

宪法与法律共同构成了一个独立完整的规范体系,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基于宪法在产生方式、规定内容、规范效力上,与法律存在区别,法治之治首先是宪法之治,宪法在国家治理、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具有基础性地位。在规范体系中,法律权威要服从于宪法权威、维护宪法权威。法律权威不具有最终性和根本性,合法性需要合宪性的基础,社会成员不能仅仅满足于合法性的要求,也需要合宪性的保护。如以宪法为基础保障法律体系的平衡发展,处理好法律制定、法律修改和法律解释的关系以及健全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等。

5.宪法权威与宪法共识

宪法权威是重建社会共识的基础。应当承认,当前我们的社会信任体系十分脆弱,目前中国社会缺失的不是物质,也不是法律,也不是制度,真正缺失的是“社会共识”。要重塑社会共识,最基本的途径是回归宪法,树立宪法权威、全面实施宪法,让宪法中蕴涵的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价值与共识重新回到社会生活,通过宪法建立、维护并发展社会共识。

(作者为中国宪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责编:常雪梅、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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