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漫画:李楚翘
近日,埃及3000多年神庙浮雕出现“丁锦昊到此一游”的涂鸦,某些国人到处乱写乱涂恶习引起网民一片哗然。之后,涂鸦事件被陆续曝光,“国安是冠军”被刻在伦敦圣保罗大教堂金色回廊上,台湾北海岸野柳地质公园岩壁上被刻下“中国常州赵根大”字样。不单在国外如此,在国内一些风景名胜出现的“到此一游”更是像野草般漫延,万里长城的千年古城墙被刻画得伤痕累累,敦煌壁画出现“香港文汇报高级记者宋寅到此参观考察”涂鸦,尘封13年后,近日被网友曝光,引来一片谴责。故宫太和门附近的一口铜缸刻字事件余波未平,媒体又曝出厦门万石植物园中的众多珍惜植物变成了游客的“留言板”,上面刻满了人名,就连浑身长刺的仙人掌也难免毒手。如此等等,国人热衷于在任何地方留下自己的印迹,究竟是一种不好的传统,还是一种低素质表现?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反思和批评。本期读者参议对此热议,敬请关注。——编者
文物法能否惩处乱涂鸦恶习
■ 钱兆成
“××到此一游”,在中国大小景区随处可见。而这次“摊上大事儿的丁锦昊”竟然把字刻到埃及神庙上,实在让人震惊。
受此事件影响,我们不得不反思。可能大部分人意识到书写“到此一游”是不文明的行为,但很多人可能并没有认识到胡乱涂鸦严重者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按《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对文物乱涂乱画者,要处200元以下的罚款。如果破坏达到一定程度,公安部门还可以对破坏者予以拘留;严重的,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破坏者进行赔偿。
法律是写在白纸黑字上的,其效力本不应该受到质疑,严格执行之下,或许能够阻断书写“到此一游”的手。奈何游客的数量庞大,一是法不责众的思想根深蒂固,二是一些人的大脑犹如一张白纸,他们并没有将法律意识写入自己的脑中,法律的力量没有战胜传统思维的惯性。但罗马法格言有云“不知法律不免责”,虽然某些游客并不知道涂鸦可能要受到处罚,但不影响保护条例的执行。
然而,从另一角度讲,法律生效后,相关部门应该使一国之内的所有公民知晓。“丁锦昊”们的行为的确令人诟病,可是必须正视的是,一些人不懂、不遵守《文物保护法》,文物管理部门也有责任。曾几何时,文物部门只注重于对文物的开发利用,在《文物保护法》的宣传上明显缺位,导致目前这部法律的社会认知度不高。因此,对于书写“到此一游”之类的违法行为,不缺法律而缺普及,与其“人肉”不如“普法”来得好。
法律的普及完全可以在潜移默化中形成。教育工作者也应该承担起普法的责任。我们不缺乏枯燥乏味的法条,也不缺乏描写祖国大好河山的绚丽文章。教书育人者为什么不能将两者结合起来呢?
譬如在教学《苏州园林》、《中国石拱桥》等文章时,一方面要让学生了解苏州园林的曲径通幽,意境遥远,赵州桥和卢沟桥历史悠久,挺拔独立,又要向学生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让学生明白,如刻字“某某到此一游”等凡是故意破坏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名胜古迹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设置电子涂鸦墙清除乱涂鸦陋习
■ 涂启智
“涂鸦”一词,最早出自唐朝诗人卢仝的《示添丁》一诗:“忽来案上翻墨汁,涂抹诗书如老鸦。”后来中国文人以“涂鸦”比喻书画或文字稚劣,以示自谦,例如“尚欲勉强涂鸦,以求指教”(《镜花缘》)。英语“涂鸦”单词为“Doodle”,起源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美国费城和宾夕法尼亚州的graffiti,其单数词为 graffito,制作者将自己的绰号以及自家门牌号之类涂绘于墙面等介质上,后来扩大到汽车、火车和车站站台等不同表面上做graffiti。维基百科对“涂鸦”的解释是,在公共、私有设施或墙壁上的人为和有意图的标记。涂鸦可以是图画,也可以是文字。
涂鸦历史悠久源远流长,最早的涂鸦可以追溯到尼安德特人的洞穴壁画,在后来的不同历史时期,各种随手涂抹在特定建筑或物品上的文字、图画、符号等,以及现代旅游景区随处可见的“到此一游”,都应视为涂鸦。
涂鸦首先是基于“人过留名、雁过留声”的民族文化心理积淀,其次是一种从众行为。现代景区各种涂鸦更多的是从众心理使然。不过,现代社会由于交通、生活等条件极大改善,涂鸦由古时物以稀为贵景观演变成一种“公害”, 涂鸦放大私人愉悦、却对公共空间造成破坏,恶劣效应不断彰显放大。
涂鸦是一种不文明行为或曰陋习,陋习革除需要一个缓冲地带或者疏导出口——最近黄鹤楼公园管理处表示,将在景区设置5个电子涂鸦墙,满足游客题写“到此一游”愿望,创意非常值得期待——在景区设置电子涂鸦墙就具有缓冲疏导意义,这种富有人情味的举措将产生“南风效应”,当游客纷纷于电子涂鸦墙泼墨挥毫,全新“文明涂鸦”习惯或将逐渐形成,乱涂鸦陋习自然渐行渐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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