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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执政地位更需常态党员退出机制

宋玉波  贾永健

2013年05月21日08:10    来源:人民网-人民论坛

执政地位更需常态退出机制

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和地位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政党相比存在很大差异,因而对党员质量也有更高和更特殊的要求。相应地,中共党员退出机制也应更严格。

一是惟一执政的政治地位,要求克服入党动机的功利性。中国共产党是国家各项事业的领导核心,掌握着各种政治资源甚至社会经济文化资源,因而加入中共存在一定的获利性,比如担任国家公职的机会和利益。因此在逻辑上,某些党员的入党动机存在投机牟利的可能。这与中国共产党的性质格格不入,是长期执政的中共在党员管理中必须加以警惕和克服的消极现象。

二是马克思主义政党性质,要求党员的纯洁性。一是信仰的纯洁性,忠诚信仰马克思主义并坚持共产主义理想;二是利益的纯洁性,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除了法律和政策规范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三是作为工人阶级、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要求党员的先进性。思想先进性表现在以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为行动指南,道德先进性表现为带头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道德和价值体系,行动先进性表现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西方政党不具备中共上述政治地位和政党性质,因而对党员质量要求相对较低。但二者存在着相同的时代特点——现代性,即都是现代政党,因此要求充分具备开放、包容和自信等现代政党气质。“衡量一个政党是否具有现代性,首先就要考察其是否具有开放性。”开放性主要体现在能以包容和自信的宽宏精神赋予并接受公民入党的自由和完全的退党自由。这也是建立、发展和完善党员主动退出机制的基本根据之一。

常态党员退出机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第一,自愿退出与被动退出并行的原则。现代政党应当具有开放包容气质和海纳百川胸怀,应赋予其成员完全的主动退出自由。中共党章虽然规定“党员有退党的自由”,但在现实中,“自由”退党和被动退党一样,都会面临严重的不利后果——某些正当权益,甚至宪法规定的某些公民权利往往难有保障。党员自愿退党不应该是政治污点,其公民权利不应受到任何损害。即使对于那些被劝退、除名甚至开除者,只要没有违犯国法,其正当权利也不应该受到损害。只有善待退党者,党的退出机制才会正常运行,才会有效发挥作用。

第二,普通党员和干部党员区别对待的原则。中共惟一执政党的政治地位、性质与宗旨,要求对不合格党员要坚决清退,以保持党的纯洁性、先进性,维护党的廉洁形象,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在8000多万党员中绝大多数是普通党员,位高权重的是极少数,有一官半职的也不太多。但是,这相对少数中不纯洁、不清廉、不合格的占比却相当大,对党的形象和执政能力的负面影响也很大。因此,对普通党员中的不合格但并无严重过错者应以劝退为主,必要时可以除名或不予登记;对于那些因理想信念改变而要求退党者,应该尊重其选择;对于干部中的不合格党员或者腐化堕落者,则应采取坚决、严厉的组织措施。

第三,遵循正当程序规则。由于中国的特殊党情、国情,党员身份与政治前途难分难舍,因此,处置不合格党员必须慎重严肃,必须将程序正义作为党员退出机制之魂。当前相关文件规定的党员退出机制的主要理念是民主原则,民主评议是认定并处置不合格党员的主要形式,但是过度依赖民主原则会有“产生多数人暴政”的风险。所以,党员退出机制必须引入正当程序规则,使之与民主原则相得益彰,只有保证程序正义,才能实现实体正义。

(作者分别为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导;西南政法大学2011级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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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万鹏、朱书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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