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化是法律观念、法律制度、法律机构、法律设施、法律主体、法律活动等要素的统一体,以及内含于这一统一体中的法律价值、法律本体和法律方法。法律文化只有为人民群众所掌握,才能焕发巨大的力量。从理论上看,法律文化比较抽象,但从实践上看,法律文化所影响的社会生活是鲜活的。要使法律文化融入人们的生活,就要通过通俗演绎的方式,使法律文化大众化。法律文化越是丰富发展,促进法律文化向实践活动转化的要求就越迫切,法律文化的通俗演绎也就越重要。
所谓法律文化的通俗演绎,就是使精神层面的法律文化以适合群众水平和需要的方式展现。如果通俗演绎的方法运用得当,不仅能引起人们对法律的兴趣,促使人们采用正当法律行为,而且会进一步激发人们的学习兴趣,促使人们将所学到的法律知识进行整合,形成对法律文化的整体性认知、理解和评价。法律文化的通俗演绎,力求培育人们的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法律文化通俗演绎的方式是多样的,只要是积极健康的能够适应大众水平、满足大众需求的方式都可以尝试。最具典型意义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流行语。流行语是在一个时期内一个国家或地区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和事物的反映。受从众心理的影响,流行语更容易引起人们的注意、感知、记忆、思维等心理活动,从而完成认知的过程。作为一种词汇现象,法律流行语所包含的内容远远超越文字本身,其价值不容忽视。在法律文化的通俗演绎中,可以通过主动创造流行语,促进人们对特定法律问题的关注,形成共识。
法律标识。法律标识是法律实践活动的符号。法律标识要成为法律文化演绎的方式,需要的是相关主体能够以积极的方式赋予法律标识以特定的法律文化内涵。比如香港的廉政公署(ICAC),就是一个具有法律文化内涵的法律标识。与流行语相比,法律标识的影响力更加持久。
法制文学。在新媒体时代,虽然文学的载体发生了多元性的变化,但文学并没有远离大众。文学与法律的结合,是一个相互受益的过程。好的法制文学,可以为读者提供丰富的法律知识。借助文学的感染力,法律文化可以得到更充分的诠释。当然,文学对法律文化的演绎要以尊重法律的固有属性为前提。虽然文学源于生活、高于生活,但经过文学演绎后的法律文化仍然应当而且必须是现实的法律文化。
法律影视。影视节目是最具大众性的传播手段。作为大众喜闻乐见、主动接受的一种信息传播形式,影视节目具有声像并茂、通俗易懂、形象生动、情感体验等优势。影视节目广泛传播的特点,能够为法律信息、法律知识积累关注度,产生文化上的累积效应。借助影视媒体广泛的受众群体,法律文化能得到更为生动的演绎。
(作者单位: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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